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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與中研院研究人員赴陸申請程序為何?

答:(一)公立學校教師(或教授)如兼任行政職務,且該行政職務列等相當簡任11職等以上者(如公立大學校長、各學院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赴陸須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後,始得赴陸。

(二)公立學校教師(或教授)如兼任行政職務,且該行政職務列等相當簡任10職等以下者(如教師兼任公立高中、國中、國小主任、組長):赴陸須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於赴大陸地區五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學校)申請,經所屬機關(學校)同意後赴陸。

(三)公立學校教師(或教授),如未兼任行政職務者,無須依照上述許可辦法或作業要點申請許可或報准,但所屬學校如對教師(或教授)赴陸另訂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四)中研院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含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助理等):依其職務列等相當簡任11職等以上或10職等以下,分別依照上開(一)或(二)之程序辦理。

備註:

1. 兩岸條例第9條、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所稱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2. 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故公立學校聘任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中國大陸應依上開兩岸條例第9條、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含赴大陸事由及申請程序)。

類別

一、作業要點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