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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薦任法官、檢察官得適用作業要點程序申請赴陸。 查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按「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與「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係分屬不同職務,倘所擔任為「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職務,且非屬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者,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陸,適用作業要點規定,經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後,得赴大陸地區;至於所擔任之職務如為「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者,則非作業要點適用對象,併予敘明。
三、作業要點執行疑義會商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