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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要點之申請表,應屬申報制或許可制性質? 對公務員赴陸,機關可以審酌准駁的原則為何? 公務員涉及貪污案件經機關查處,尚未送檢調機關偵查,可否准許其赴陸?

A:1、基於機關對所屬人員之管理權責,申請表應屬報准性質。

2、依作業要點赴陸之公務員,原則已無事由之限制,公務員應將赴陸事由真實陳報,機關得基於管理權責,審酌是否適宜赴陸。

3、視貪污之事證情況,予以審酌。

類別

三、作業要點執行疑義會商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