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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能否到中國大陸進修或兼職?

答:(一)依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依該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現階段政府並未開放公務員赴中國大陸進修,包含進入中國大陸及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進行「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進修活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5月9日總處培字第1030031966號函參照)

(二)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不得兼任其他國家官方之職務,亦尚不宜赴中國大陸兼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5月23日總處培字第1030034681號函參照)

類別

二、許可辦法相關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