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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官在今年底12月31日前,佔職務列等9至10的職位,並於今年底前申請赴大陸,該員次年1月起,陞任10至11職務列等,惟考績尚未經銓敘審定,對於該員究應依9至10職務列等考量,或是依10至11職務列等考量?

A:參酌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是以,「所任職務」尚非以銓敘審定為必要,公務員赴陸時,業已接觸較高層級之職務內容,縱未經銓敘審定,宜以赴陸時實際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認定是否適用作業要點。

類別

三、作業要點執行疑義會商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