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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7項規定:「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上述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列管期間,由原則3年得予增減,修正為最少3年,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四、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