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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長、職員、老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是否適用作業要點?

A: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教師如未兼任行政職務,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不受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規範,自不在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至校長、職員、兼任行政職教師,為兩岸條例第9條所指公務員,須依作業要點或許可辦法申請赴陸。

類別

三、作業要點執行疑義會商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