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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院事前可充分參與、事後可充分監督,且符合兩岸交流需求

  • 上版日期:103-06-09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53號

關於今(9)日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於「民進黨立法院臨時會前政策擴大會議」,對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有諸多與事實不符的錯誤解讀,陸委會表示遺憾,並澄清如下:

一、政府推動兩岸協議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兩岸交流常態化與制度化,以增進雙方對彼此的了解,因此應該在「兩岸交流不能停,監督條例要可行」的原則上規劃監督條例的相關設計,避免成為「兩岸協議簽不成條例」,衝擊兩岸關係。因此,本會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基礎上,結合最近建置的「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與「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並參考各界版本草案及立法院議事前例等,在符合我國憲法兩岸關係定位、行政立法權力分立原則下,擬具合憲、務實、可行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二、依行政院版草案,行政機關應分別依「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等四個階段,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草案也規定,立法院及社會大眾所提供的意見,應作為協商、簽署及執行的重要參考。而於簽署後,兩岸協議即應依法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立法院可於過程中充分參與,事後充分監督。

三、行政院版草案也建置「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就是一套嚴謹程序的「衝擊影響評估機制」,納入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參與,且審查項目涵蓋全面,包括:國防軍事、科技、兩岸關係、外交及國際關係、經濟、就業、社會、資訊等各個影響層面,政府各相關機關必須提出影響評估報告,以供審查。經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後,行政部門應向國會說明影響評估及因應方案,並應舉辦公聽會,向相關產業及社會大眾說明,在簽署後也必須提出協議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其中也都包含產業的輔導補救措施,配套周延且過程透明。

四、因此,行政院版草案,國會能事前充分參與,事後充分監督,也有完整而嚴謹的衝擊影響評估機制、產業因應方案與補救措施、社會溝通、審查議決的監督機制,蔡主席所稱行政院提案「無法監督」、「黑箱合法化」等,明顯缺乏對事實的正確認識,本會深表遺憾。

五、依據本會民調結果顯示,大多數民眾對兩岸簽署協議的每個階段,行政部門要向國會、社會大眾溝通及諮詢,尊重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程序,以及國安審查等作法,認為有助於提高協商的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73.2%)、國會監督(73.9%),以及國家安全(72.6%)。行政院版草案依循民意制定,期盼立法院可以儘速完成立法。

新聞聯絡人:吳玠鍇
電話:23975589分機7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