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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立法院可於過程中充分參與 事後充分監督

  • 上版日期:103-04-04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38號

關於今(4)日自由時報報導中,學者提到的「政院版便宜行事無實質監督」等種種錯誤認知,陸委會表示無法接受。行政院版草案已明定行政部門應依「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四個階段,向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等,充分進行溝通及諮詢。立法院相關人士所提供的意見,也規定應作為協商、簽署及執行的參考;而於簽署後,兩岸協議即應依法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立法院可充分進行監督,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關於學者表示,民間版的協定締結計畫,韓國通商條約締結法也有相關規定,陸委會表示,行政院版草案第6條也明定行政部門於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就會向國會說明兩岸協商的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國會的意見也會作為協商的重要參考。至於韓國通商條約締結法,首先,僅適用於「通商條約」,並非適用於所有條約及國際協定。且韓國亦未如民間版本規定國會可對締結計畫修正、附加條款、保留,或者規定倘變更締結計畫,也沒規定須經立法委員2/3以上同意,否則必須停止協商等。民間版草案的相關規定,無異是立法權指揮行政部門進行協商談判,更會造成談判籌碼底線外洩,導致協商談判實務運作困難。

另,關於學者表示,兩岸協議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義務,在憲法架構下應屬國會保留事項,陸委會表示,國會保留是指關於國家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院議決。而兩岸條例及行政院版草案(第14、15條),已明定兩岸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須連同須配合修正或制定的法律案,一併經立法院審議,經議決通過後始生效力,這正與憲法國會保留原則的意旨相符,但國會保留並非指立法院可以指揮或取代行政部門對外談判協商的權限。

關於外界關心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否適用監督條例部分,陸委會也表示,倘若未來監督條例先立法通過,因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依法送交立法院進行相關程序,所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將不再適用於監督條例中的四階段溝通部分,而是直接適用立法院審議程序相關規定,至於未來國會如何審查,行政部門將充分尊重。

新聞聯絡人:洪伯昌
電話:0963-604-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