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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資訊公開、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等爭議之檢討及改進之道」專題報告 (經濟部)

  • 上版日期:103-04-09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資訊公開、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等爭議之檢討及改進之道」報告
報告單位:經濟部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承蒙 貴委員會今天邀請本部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資訊公開、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等爭議之檢討及改進之道」來提出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的指導,深感榮幸。

壹、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

一、「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稱服貿協議)」係依據 大院於99年8月17日通過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稱ECFA)」第4條第1款規定所洽簽之協議,該條款規定「雙方同意,在第8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謹查ECFA於99年9月生效,兩岸於100年2月22日舉行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第1次例會中,宣布啟動服務貿易、貨品貿易及爭端解決協議磋商,並確認持續進行兩岸投保協議磋商,會後也有舉行記者會並發布新聞稿。

三、除了服貿協議談判開始前有公開宣布,並於歷次「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例會後對外公布相關協商進展,簽署前有向 大院進行3次專案報告,談判期間各主管機關也以小型、非公開方式徵詢業者意見,共進行110次諮商或小型座談;協議簽署後也舉行超過百場的說明會或座談會說明協議內容。

貳、提升兩岸協議審查密度,定期資訊公開、落實產業溝通、強化國會監督及擴大公民參與

一、關於外界認為行政部門的產業溝通及社會溝通做得不夠,資訊不夠公開,行政部門虛心檢討。為兼顧保密原則及社會溝通的需求,在聽取各界意見後,本部已訂定「經濟合作協定(議)談判諮詢及溝通作業要點」,並於去(102)年10月31日報院核定,未來將依據此要點辦理各階段與立法院、產業界及社會大眾之溝通與諮詢,並在不影響國家利益之前提下,於協商過程中適度公開協商資訊,向民眾說明協商進展,並蒐集社會大眾之評論意見等,以加強未來洽簽相關協定(議)時之對外溝通。

二、為回應各界對兩岸協商過程應更公開透明,及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化之要求,行政院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在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架構之基礎上,結合行政部門已建置之「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並在符合憲法權力分立、權責相符之憲政原則,且衡平保障公眾知情權與協商運作需求之下,建構整體之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

三、依我國憲法架構,行政機關負責決策與執行,立法機關職責在立法與議決,而兩岸協議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建構之制度,均受立法院之監督;同時基於主權在民之憲政原則,亦應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四、前開草案規定行政部門應強化協商各階段與立法院的溝通說明及意見徵詢,參考各界意見,於「協商議題形成」、「協商議題業務溝通」、「協議簽署前」及「協議簽署後」等四個階段,規定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陸委會及相關機關向 大院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其召集委員或委員等,進行溝通諮詢。

五、另為提高兩岸協議推動過程之公開度與透明度,以爭取民眾對兩岸制度化協商之支持,前開草案亦參考各界意見,於前述四個階段,強化對社會大眾之溝通說明,並視協商議題之各階段推動情形,透過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公聽會、設置網路溝通平臺等多元方式,諮詢各界意見。

六、未來本部除依據「經濟合作協定(議)談判諮詢及溝通作業要點」與其他貿易夥伴洽簽經合協定,亦將依據法制化後的兩岸協議監督機制,進行其他兩岸相關協議的洽簽。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各位先進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