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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資訊公開、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等爭議之檢討及改進之道」專題報告 (內政部)

  • 上版日期:103-04-09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資訊公開、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等爭議之檢討及改進之道」涉內政部業管部分口頭報告
報告單位:內政部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人很榮幸代表內政部出席 大院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服貿協議)」舉行的會議。

以下謹就服貿協議洽簽過程中,涉及本部之開放承諾內容、影響評估、產業溝通及後續配套措施等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與支持。

壹、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一)承諾內容重點說明

1、我方開放內容

允許大陸業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開放陸資合資持股比例不超過12%,且不具控制力。

2、陸方開放內容

(1)我方業者在大陸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可以聘用具有相應要求的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及臺灣營造業專業人員,分別擔任企業經理、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

(2)我方業者在大陸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申報資質依大陸有關規定辦理,凡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依規定在大陸參加工程投標。

(3)我方業者在大陸投資設立的獨資建築業企業按照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承攬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合營方投資比例限制。

(4)取消我方業者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且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限制。

(二)開放評估

1、考量我國加入WTO時,針對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已對大陸以外地區之所有外資進行開放,而此次開放內容是低於我國WTO開放承諾內容,僅開放陸資持股比例12%,應不致於對業者及勞工就業造成負面衝擊。另陸方之承諾開放,有利於臺灣廠商開拓大陸營造業市場,增加進軍國際機會。

2、在國安層面部分,本次服貿協議我方僅承諾陸方得以合資之方式來臺投資營造業,陸資來臺仍須依我方相關法令申請,依現行法令規定不開放大陸企業直接承攬國內營繕工程,陸資欲進行投資必須遵守我方法令。此外,投資營造業申請表件均遵守我方「個人資料保護法」、「營造業法」及有關法令規定,不得將資料再製利用,並受有關機關監督,應無影響國家安全之虞。

3、因國內營造業廠商規模較小,加上現階段國內營造業市場已呈飽和狀態,在利潤微薄之下,對陸方較無投資誘因;反觀陸方 開放內容已高於其WTO對外開放之待遇,有利我方廠商赴陸開拓市場。

(三)與業者溝通情形

本部前於100年8月1日、101年3月1日及11月22日邀請相關產業公會團體及代表召開3次座談會,我方承諾內容也獲得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的來函同意;另協議簽署後,本部也於102年7月11日及11月6日再次邀請公會及業界代表就文本及開放內容進行說明與宣導。

(四)預期效益及後續配套措施

1、國內營造業廠商平均而言,其工程技術、管理經營及設計能力等均已有相當的品質水準,而且較具有彈性及應變、適應能力強等特性,對統包工程執行力較佳。若能拓展大陸市場可增加我方企業投資機會,包括爭取當地台商營造工程,帶動相關人才流動與提升就業機會。

2、陸商來臺開拓市場可帶來資金挹注,及其海外承包工程經驗,結合國內營造業者,在互補互利下,強化朝海外發展之能量,亦為我方產業發展所需。

3、未來將積極輔導國內業者朝向以「專業化」及「策略聯盟」的方式來發展,擴大營造業之廣度或深度,並協助爭取大陸認定我方人員資質及工程實績,以開拓大陸市場。

貳、殯葬設施

(一)承諾內容重點說明

1、我方開放內容

允許大陸業者在臺灣以獨資及合資形式設立殯儀館及火化場。

2、陸方開放內容

允許我方業者在大陸以獨資或合資等方式投資並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

(二)開放評估

1、本次協議僅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火化場及殯儀館,係因臺灣現有相關設施設置不足,為滿足民眾對殯儀館及火化場之需求;同時刺激臺灣殯葬業服務品質提升、增加就業機會,故開放陸資來臺投資。

2、另納骨塔、公墓及殯葬禮儀服務業等則未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係基於臺灣納骨塔供過於求、公墓涉及永續經營問題、殯葬禮儀服務業正值轉型期且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管理問題有其複雜性,故未予開放。

3、在國安層面部分,本次協議僅承諾陸方得以獨資及合資之方式來臺設置殯儀館及火化場,陸資來臺仍須依我方相關法令申請設置,依現行法令規定不開放予陸資直接經營設置完竣之殯儀館或火化場,陸資欲進行營業須依我方法令申請,該殯儀館或火化場始得營運。另外,進出殯儀館、火化場參加喪禮儀式者,無須登記個人資訊,尚無個人資料外洩問題,應無影響國家安全之虞。

(三)與業者溝通情形

本部於101年8月15日召開協議簽署前座談會,徵詢業者協議預定開放之承諾意見,經與會業者公(協)會與所屬會員研議後表示,希望能藉由協議之簽署要求陸方簡化或下放審批程序,對於本項目開放之內容亦取得共識;另協議簽署後,並於102年7月5日及11月15日召開2次說明會,說明並宣導本項目協議開放內容與後續輔導措施,亦請與會代表將會議結論帶回告知同業先進。

(四)資訊公開

因部分業者代表要求本部協助提供本次服貿協議相關資訊,供其研議及評估,爰將協議相關資訊及問答集公布於「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並於網站上建立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網站相關連結,俾便於業者上網查詢。

(五)預期效益及後續配套措施

1、透過服貿協議有關資訊公開規定,要求陸方審批程序透明化,有助我方業者赴陸發展並保障國內業者權益,另有助業者拓展大陸市場、增加我方企業投資機會、促進相關人才流動。而開放陸資來臺是有助於提供臺灣現有殯儀館及火化場之供應。

2、陸方投資設置殯儀館或火化場仍須遵守我方相關法令,因殯葬設施具有鄰避性質,除須依「殯葬管理條例」申請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外,尚須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土地使用及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取得鄰近居民之同意。設施完工設置後,還須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通過,始得啟用。

3、在保障國內消費者權益部分,避免殯葬業者將向消費者預收之費用用於赴陸投資,侵害國內消費者權益,本部將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嚴格就本地業者赴陸投資之資金進行審查。

參、結語

在服貿協議協商過程中,本部就業管產業之市場開放內容,均與業者充分溝通,並在兼顧維護我方業者權益及扶持產業開拓海外市場等立場進行審慎評估,以創造有利臺灣的發展契機。

以上說明,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支持與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