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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資訊公開、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等爭議之檢討及改進之道」專題報告

  • 上版日期:103-04-09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資訊公開、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等爭議之檢討及改進之道」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資訊公開、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等爭議之檢討及改進之道」進行專題報告,以下謹提出相關說明,敬請各位指教。

壹、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對外溝通及國會監督情形

一、對外宣布啟動服貿協議協商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服貿協議」)係依據大院於99年8月17日通過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ECFA」)第4條第1款規定所洽簽之協議。上述條款規定「雙方同意,在第8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ECFA於99年9月12日生效後,兩岸於100年2月22日舉行「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合會」)第1次例會,會後舉行記者會並發布新聞稿,宣布啟動服務貿易、貨品貿易及爭端解決協議磋商,並確認持續進行兩岸投保協議磋商。

二、產業溝通情形

兩岸服貿協議協商過程中,各主管機關利用個別拜訪、電話聯繫、開會討論及委託研究等各種方式,蒐集業者意見。由於服務業行業別及業者眾多,且因協商尚在進行,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各機關係採取小規模、不公開的方式進行溝通與徵詢意見。在協議簽署前,相關主管機關總計就46種服務業徵詢264位公協會及業者代表,溝通次數達110次。

三、國會溝通情形

有關服貿協議向國會溝通方面,102年4月開始,經濟部及本會持續與立法院正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等委員進行溝通及聽取意見。並於102年4月25日、5月2日及5月30日三度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報告,其中5月2日係召開秘密會議,由經濟部向立法委員簡報協議文本主要條文內容,以及雙方市場開放重要項目。

四、資訊公開情形

(一)行政部門於服貿協議簽署前三度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之內容,除秘密報告內容外,均公布於本會網站上,供各界參閱。

(二)102年5月27日本會會同經濟部及金管會召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背景說明會,向媒體報告服貿協議大致內容,並針對記者提問作出說明。

(三)相關機關持續在各自建置之網站公布服貿協議相關訊息,並針對外界關心之事項,適時以發布新聞稿方式進行說明。

貳、服貿協議簽署後對外溝通策進作法

服貿協議簽署後,外界批評政府對產業及國會溝通不足,並對兩岸協議處理及溝通程序提出建議,政府已採取下列策進作為:

一、持續強化對外溝通

(一)兩岸服貿協議自102年6月21日簽署後至102年12月4日為止,相關部會已辦理309場廣宣活動,參加人數計24,146人。其中本會委託5個服務業相關專業團體,辦理16場說明及溝通會,且自102年下半年起,亦陸續辦理地區學者座談、廟口宣講、地方鄉親座談、鄉鎮巡迴座談、社區大學系列專題演講、大陸事務研習座談等近百場活動。另截至102年底止,經濟部已辦理綜合性說明會25場次,參加總人次為3,252人;產業座談會106場次,參加人數計3,622人。

(二)行政部門配合 大院於102年7月31日至103年3月10日間召開20場公聽會,其中16場就我方開放之64項服務業項目召開產業別公聽會,並依據貴委員要求提供各產業及國家安全等層面之影響評估報告,供各界參考。行政部門亦藉公聽會聆聽各界意見並持續溝通,加強說明服貿之利弊及政府配套措施等,努力化解疑慮和誤解,爭取各界對服貿協議的支持。

二、律定行政部門對外溝通之作業規定

外界認為政府溝通不足之處,政府虛心檢討並改進,為兼顧保密原則及社會溝通的需求,在聽取各界意見後,行政院已於去年10月31日公布「經濟合作協定(議)談判諮詢及溝通作業要點」,以加強未來洽簽相關協定(議)時之對外溝通。

參、為回應外界訴求,並強化各界監督,行政院已提出合憲、務實、可行之監督專法送請立法院審議

為了回應社會大眾對兩岸協議的監督要求,以及協商過程中的國安考量,本會已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基礎上,結合最近建置的「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與「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並參考各界版本草案及立法院議事前例等,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於本年4月3日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關於「國會監督」、「產業溝通」、「公民參與」、「資訊公開」等各層面,行政院所提出之草案中均已有相關規定及機制,謹分別說明如下:

一、強化並落實國會監督

為強化並落實國會監督,行政院版草案已明定行政部門應分成四個階段,向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等,充分進行溝通及諮詢。在「協商議題形成階段」應說明協商議題及初步協商規劃;在「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應說明協商議題之重點及因應方向;在「協議簽署前階段」應說明協議重要內容及推動規劃;在「協議簽署後階段」應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草案也規定,立法院所提供的意見,應作為協商、簽署及執行的重要參考。而於簽署後,兩岸協議即應依法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立法院可充分進行監督,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二、強化衝擊影響評估及產業溝通

為強化衝擊影響評估,行政院版草案已明定行政部門於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應將協商議題提報國家安全審查機制,進行二階段審查。首先,由行政院邀請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進行初審;其次,再由國家安全會議召開會議進行複審。審查項目包括:國防軍事、科技安全、兩岸關係、外交及國際關係、經濟安全、就業安全、社會安全、資訊安全等各個影響層面,協議主管機關也必須提出影響評估報告,以供審查。須經兩階段審查,確認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才可進行後續協商及簽署,並應同時向立法院說明影響評估及因應方案;如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則應立即停止協商。程序極為嚴謹慎重。

另,為強化產業溝通,行政院版草案已區分四個階段,亦即「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及「協議簽署後階段」,以出席或辦理各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強化與相關產業及社會大眾之溝通及諮詢。

此外,行政院版本草案更進一步規定,在業務溝通大致完成,經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後,「應」舉辦公聽會,向相關產業及社會大眾說明協商議題之重點、影響評估及因應方案。此時有協議大致全貌,也確認沒有國安疑慮,特別明定「應」召開公聽會,可以讓相關產業及社會大眾清楚了解協議大致狀況及可能影響,並廣泛蒐集及聆聽意見,這也是政府負責任的態度及作法。

三、強化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透明

為強化公民參與,以爭取民眾對兩岸制度化協商之支持,行政院版草案規定,行政部門需以出席或辦理各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強化與社會大眾之溝通及諮詢。而為落實溝通及諮詢之意義,行政院版草案亦已規定獲得之相關意見及資訊,應作為協議協商、簽署及執行之參考。

另,為強化資訊公開透明,草案於完成立法後,行政部門未來於兩岸協議推動過程中,也將設置網路溝通平台,公開相關資訊,並廣泛徵詢各界意見。另草案也規定於協議生效後,應以適當方法周知,並刊登政府公報。於協議生效後,應定期檢討協議執行情形,並將協議執行成效公開於網站,以保障公眾知情權,並落實公眾監督。

肆、結語

服貿協議簽署後,外界批評政府對產業及國會溝通不足,並對兩岸協議處理及溝通程序提出建議,政府已採取數項策進作為。且為回應社會大眾對兩岸協議的監督要求,以及協商過程中的國安考量,本會已進一步將兩岸協議監督處理法制化,在符合我國憲政體制之下,兼顧民眾知的權利與並協商談判之需求,行政院草案是在仔細研究歷次簽署協議的運作經驗、議事前例、各界版本草案後,提出「合憲」、「務實」、「可行」的處理及監督法制。期盼立法院可以儘速完成立法,以更加完備兩岸協議的監督法制,使兩岸協議的協商簽署,秉持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之原則,在各方面都變得更好。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