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關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一、背景說明

    (一)於86年及88年時,行政院曾草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二度函送立法院審議,惟未獲審議。而於92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時,增訂7個條文,明定兩岸協議的相關處理及監督機制,將前揭條例草案之主要精神納入規範。

    (二)考量社會大眾對於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的高度關注,行政院前曾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配合政府改組,相關法案仍待重新檢視,行政院業於105年6月23日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行政院版草案,並經立法院於105年7月1日同意撤回。

    二、政府基本立場

    政府將積極配合立法院,儘速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以落實「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國會監督」原則,期能早日完成最符合社會需要,也有效可行的監督條例,以回應各界期待。

    三、關於兩岸服貿協議及貨貿協議之立場

    政府將儘速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再依據監督條例規定進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議及兩岸貨貿的後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