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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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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規定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資訊及研究中心設置要點」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
| 二、 | 本規定所稱之書刊資料包含參考工具書、一般圖書、政府出版品、研究報告、期刊、新聞剪輯資料、視聽媒體、縮影、光碟與電子儲存媒體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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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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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中心開放時間如下: 週一至週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 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公佈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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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本中心對本會同仁及社會各界開放,但可視需要限制閱覽人數或對象。 | ||||||||
| 五、 | 各類書刊資料除於本中心內閱覽使用,得依規定辦理外借。大陸地區出版品並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使用。 | ||||||||
| 六、 | 本中心內不得有吸菸、飲食、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 ||||||||
| 七、 | 個人書籍、物品等,應留置於入口存物櫃,不得攜入,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 ||||||||
| 八、 | 圖書資料利用完畢後,請置於桌上,由本中心人員收取上架。期刊閱畢後,歸於原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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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外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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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本會人員憑服務證辦理外借手續。 會外人士外借限下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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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會外人士辦理書刊外借,應持有效之身分及服務證明文件,並由本中心留存影本備查。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應即通知本中心;如因職務異動而致不符本規定第九項規定身分者,所借書刊資料應立即歸還。 | ||||||||
| 十一、 | 外借書刊資料種類及數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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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書刊資料借期十四日,如無他人預約,可於到期日前再續借十四日,並以一次為限。 | ||||||||
| 十三、 | 參考工具書(字典、辭典、年鑑、百科全書等)、當期期刊、地圖、光碟片、磁碟、縮影資料,不得外借。但參考工具書及當期期刊,得應本會人員需要,於閉館前三十分鐘內辦理「隔夜借閱」,並於次一開放日上午九時前歸還。會外人士不適用「隔夜借閱」規定。 | ||||||||
| 十四、 | 借閱書刊資料到期未還,每逾一日暫停借閱權利一日,採累進計算。本會人員經三次以上催還而未還且情節重大者,簽請議處。會外人士經三次以上催還而未還者,函請所屬機關(構)單位協助催還。 | ||||||||
| 十五、 | 本會人員離職前應將所借書刊資料還清。 | ||||||||
| 十六、 | 本會各處室因公務需要,而需長期借用之書刊資料,應以處室為單位,詳列書目及保管人,並簽請主任秘書核准後,向本中心辦理借閱手續。借用書刊應由借閱處室保管人負保管之責,處室主管並應負督導之責。 | ||||||||
| 十七、 | 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改編或裝訂書刊時,得索回外借書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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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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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 內閱或外借書刊資料,凡借閱人有圈點、眉批、塗污、損毀撕割、遺失等情形,借閱人應負賠償責任,賠償時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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