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刊資料借閱及賠償規定

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訂

壹、總則

一、 本規定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資訊及研究中心設置要點」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稱之書刊資料包含參考工具書、一般圖書、政府出版品、研究報告、期刊、新聞剪輯資料、視聽媒體、縮影、光碟與電子儲存媒體等。

貳、閱覽

三、 本中心開放時間如下:
週一至週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
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公佈週知。
四、 本中心對本會同仁及社會各界開放,但可視需要限制閱覽人數或對象。
五、 各類書刊資料除於本中心內閱覽使用,得依規定辦理外借。大陸地區出版品並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使用。
六、 本中心內不得有吸菸、飲食、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七、 個人書籍、物品等,應留置於入口存物櫃,不得攜入,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八、 圖書資料利用完畢後,請置於桌上,由本中心人員收取上架。期刊閱畢後,歸於原位。

參、外借

九、 本會人員憑服務證辦理外借手續。
會外人士外借限下列人員:
(一) 政府各機關及省市政府處理大陸事務人員。
(二) 與本會訂有書刊資料合作協議之機關(構)人員。
(三) 與本會業務相關並奉     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之會外人士。
各類人員及所屬服務機關(構)之認定標準,由本中心簽奉核准後公布之。
十、 會外人士辦理書刊外借,應持有效之身分及服務證明文件,並由本中心留存影本備查。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應即通知本中心;如因職務異動而致不符本規定第九項規定身分者,所借書刊資料應立即歸還。
十一、 外借書刊資料種類及數量如下:
(一) 一般圖書十冊。(不含無複本之參考工具書、專案研究報告、學位論文、地圖,及列有機密等級之資料)
(二) 過期期刊五冊。
(三) 無版權問題之錄影帶五卷。(限個人使用,不得公開播放)
本會研究人員因專案所需,得不受此限。
十二、 書刊資料借期十四日,如無他人預約,可於到期日前再續借十四日,並以一次為限。
十三、 參考工具書(字典、辭典、年鑑、百科全書等)、當期期刊、地圖、光碟片、磁碟、縮影資料,不得外借。但參考工具書及當期期刊,得應本會人員需要,於閉館前三十分鐘內辦理「隔夜借閱」,並於次一開放日上午九時前歸還。會外人士不適用「隔夜借閱」規定。
十四、 借閱書刊資料到期未還,每逾一日暫停借閱權利一日,採累進計算。本會人員經三次以上催還而未還且情節重大者,簽請議處。會外人士經三次以上催還而未還者,函請所屬機關(構)單位協助催還。
十五、 本會人員離職前應將所借書刊資料還清。
十六、 本會各處室因公務需要,而需長期借用之書刊資料,應以處室為單位,詳列書目及保管人,並簽請主任秘書核准後,向本中心辦理借閱手續。借用書刊應由借閱處室保管人負保管之責,處室主管並應負督導之責。
十七、 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改編或裝訂書刊時,得索回外借書刊。

肆、賠償

十八、 內閱或外借書刊資料,凡借閱人有圈點、眉批、塗污、損毀撕割、遺失等情形,借閱人應負賠償責任,賠償時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 賠償相同書刊資料。
(二) 以同一資料較新版本,並經本中心認可者償還。
(三) 以性質內容相近,且經本中心認可者償還。
(四) 依該書刊資料購入價 (或標價)之十倍金額償還。
前述各項損毀情形,如係故意為之,應簽請議處或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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