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例行記者會紀錄

  • 發布日期:98-04-30

公佈事項:

一、今(30)日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審議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修正案,此修正案牽涉到陸生來台事宜,因此,審議進度將會影響到下禮拜一兩岸條例聯審會的進度,盼各界共同關切教委會的審議進度。

二、本會於今(30)日召開諮詢委員會議,針對第三次江陳會議部分聽取諮詢委員的意見,待相關資料彙整完成,即提供各位參考。

詢答事項:

兩岸包機直航的機票降價問題,現正由交通部進行相關溝通

問:第三次江陳會談成果中提到包機直航「優化航路、提升運輸效能;亦有助於航空公司增加營收、降低成本及提高營運效益」,但這些好處似乎都只進了航運公司的口袋。自第二次江陳會談以來,陸委會一直強調包機直航有助於降低成本,但降低的成本並未反映在票價上。政府是否在這次增班後,可以用行政手段強制業者降低票價?

答: 兩岸簽署各項協議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希望將其優點與利益真正回饋於全民身上。有關各界對包機票價的建議,本會已將相關意見向交通部反映,交通部刻正進行了解溝通中,航空公司也更有責任處理票價問題,讓簽署協議的利益能回饋到大眾身上;這才是兩岸協商的經濟價值。

第三次江陳會談協議不涉修法,將在現行法規的基礎上執行

問:請問三次江陳會談簽署的協議與達成的共識是否涉及修法,包括開放陸資來台與後續簽署金融監理MOU等?

答:

(一)針對陸資來台,兩岸條例中已有授權,現由經濟部訂定相關的投資許可辦法。兩岸金融監理,按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應依照雙方現有法令執行。至於貨幣清算部份,是以兩岸條例第38條作為法源。按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在金融監理部份,未來簽署的三項MOU均應依照雙方現有法令執行。貨幣清算部分的法源則來自兩岸條例第38條。另外,兩岸條例中涉及兩岸金融機構准入與開展業務的條文包括第35、36、40之1與73條,上述條文也是由金管等相關機關處理這些議題的法源基礎。因此,根據相關部會的意見,第三次江陳會談所簽署的協議並不涉及修法。

(二)此次協議多明訂在雙方現行法規的基礎上執行,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中即有這樣的規範。未來在執行上可以有調整的空間,但是一定是以當時有效的法規為適用基礎。若有必要雙方可以各自修法。但在未修法之前以各自國內法規為基礎。

「海峽論壇」活動因仍由大陸官方主導,故不適宜在台刊播廣告

問:江陳會談簽署的三項協議,在政府行政程序尚未完備之前,即發生海峽論壇於台灣媒體刊登廣告情事,陸委會有何回應?將如何處理?

答:

(一)法規適用有一定的生效日期,如果在生效日期之前發生的個案,個案處理的行政機關就會依現行法規處理。

(二)兩岸條例第34條所規範的廣告行為,最主要是考量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經過許可輸入台灣地區,為了產生商業效益而有銷售上的廣告廣求,因此,規範形式是依照國內一般廣告機制來處理,並且與政治性議題做切割。

(三)「海峽論壇」是由中共官方主導的多元型態的活動,包含有文藝、展覽、商業、學術等活動,故非屬於兩岸條例第34條所規範的範圍。因此,本會已函覆承受託廣告公司相關廣告內容不宜在台灣媒體刊播。

大陸企業直接或透過第三地來台投資,均需適用陸資來台投資之相關法令

問:聯電宣佈收購大陸和艦科技,中國移動宣佈將間接由台灣子公司入股遠傳電信,請問在陸資來台許可辦法正式實施前,政府要如何處理類似事件?

答:

(一)第三次江陳會談已就陸資來台投資達成共識,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建立溝通機制,共同推動大陸企業來台投資。

(二)依據上述共識,有關陸資來台投資相關法規、開放項目及配套措施,相關機關已完成初步規劃,俟協調定案後,即可對外公布,付諸實施。

(三)有關中國移動入股遠傳12%一事,係屬民間企業的契約行為,未來股權移轉的實際執行,仍須依相關法令辦理。

(四)大陸企業直接或透過第三地來台投資,均需適用陸資來台投資之相關法令。若屬事業投資範圍,須俟經濟部訂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發布實施後,若電信業屬開放陸資投資項目,始可提出申請。若屬股權投資範圍,則應適用金管會所訂「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五)第三次江陳會談所簽署的協議尚未生效,將來相關法規生效後,所有個案均須依修正之後的法規作為適用依據。行政部門會去面對與處理相關的問題。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遵守國際間共通原則

對於日前有媒體質疑,兩岸簽署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可能使中國大陸據以要求遣返台獨或法輪功人士,本會特別澄清,兩岸協商「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時的基本共識,就是遵守國際間的共通原則。第一個國際共通原則為「政治犯、軍事犯、宗教犯」都不是適用對象;另一個國際共通原則就是不遣返己方人民。我方人民在大陸的任何犯罪,如果案發時人在台灣,將按照台灣的法律處理;大陸可以透過其他的方式進行當地的司法程序,但不能透過「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要求遣返。

類別

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