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例行記者會紀錄

  • 發布日期:98-05-14

宣佈事項:無

詢答事項:

兩岸交流衍生的問題的解決,仍應以現有處理平台為重點

問:中國大陸將於海峽論壇期間公布支持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具體政策,陸委會立場為何?

答:台商在中國大陸各種產業面扮演著重要角色,兩岸間的各種問題,目前已可以透過兩會的制度化協商機制加以處理。整體而言,目前重點應擺在我們跟中國大陸的整體結構及處理平台,在這樣的思考下,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概念及扮演的角色都還要再觀察,目前我們沒有其他意見,未來待中國大陸針對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規劃有具體內容後,我們再做說明。

問:中國時報和國內電視台刊登海峽論壇廣告一事,開罰進展為何?

答:目前正與相關機關進行相關作業中。

透過小三通進口的大陸農產品僅限金馬等地區使用,禁止中轉到國內

問:民進黨立委14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大陸農產品在98年1-4月大舉入侵台灣市場,陸委會有何回應?依民進黨提供的資料,中國進口的生鮮魚量成長幅度比去年增加了6倍、冷藏魚的成長幅度則增加了4倍多,陸委會如何解讀?

答:

(一)農委會針對此事已發布新聞稿,說明事項包括:

1. 對於外界關切大陸農產品透過小三通途徑來台,小三通政策早已明訂,由小三通進口的大陸農產品只能到金、馬、澎,不可以轉運到台灣,這個政策沒有改變。

2. 農委會強調,政府一直以來都有相當的機制保障台灣的農產品,包括金門地區的農產品要銷售台灣,必須由金門縣政府核發來源地供貨證明;旅客攜帶或郵寄部分,必須標明項目、重量、來源地證明等事項;大陸農產品進口時,海關需對原產地進行查核等措施。

3. 農委會也在新聞稿舉例說明,證明小三通貿易額其實不高。以生鮮蔬菜為例,依金門港口的統計,96、97年從中國大陸進口包括花椰菜等10種蔬菜共有21.73公噸。外界關注的花生部分,農委會於91年間依當地人口數及個人消費習慣估算配額300公噸。94年無進口實績、95至97年間則分別進口290公噸、42公噸及541公噸;金門縣政府延長96年的配額效期到97年,並將確實依配額文件效期於97年使用完畢。

4. 農委會同時說明,金門花生種植面積約有60公頃,年產量約132公噸,97年輸至台灣總重約1公噸;金門種植大蒜面積約有4公頃,年產量約36公噸,97年輸至台灣總重約0.5公噸。

5. 有關攜帶或郵寄部分,農委會將依91年的公告清單管制規定,其中花生、大蒜、金針、柿子、香蕉、龍眼等6項產品,僅限於旅客攜帶。若攜帶超過10公斤以上即需附來源地供貨證明。另外,因大蒜仍為禁止自中國大陸輸入金門及台灣之農產品,今年1月媒體報導有中國大陸進口的8噸大蒜粉部分,據農委會了解,係業者虛報為馬來西亞進口,海關以押兩倍貨款價後放行,事後依貨櫃途徑查出業者虛報,除已依法沒入押金,同時將來還會協調海關加強農產品原產地的查核工作。未來查出虛報者將依法沒入、銷毀及罰處走私貨價1-3倍罰鍰。

(二)兩岸加入WTO後許多項目已經依循WTO的機制在運作,農業輸出入有許多其他因素的考量,例如成本、產銷管道、通路等,並不能用「量」作為政策上的判斷。舉例來說,民國94年台灣輸往大陸的生鮮冷凍蔬菜是9萬美金,而大陸輸台的的生鮮冷凍蔬菜則達196萬美金,即可說明這種差距並不是最近的政治因素所造成的。再以水果為例,我國水果對外銷售多年來還是以日本為主,原因是日本通關快、通路多、舖貨快,水果因運送而產生的耗損低。反觀大陸通關慢、舖貨慢,許多業者基於成本、商業利潤等因素的考量,就會選擇以最好的方式來處理物品,這些都不是政策考量。兩岸農產交流問題本來就有市場、產地及自然等因素的差距,但是我們仍可努力讓我們的農產品輸銷至大陸時獲得最大的利益。

希望中國大陸衛生單位儘速協處並將疑似感染新流感旅客檢驗結果告知我方

問:復興航空今上午飛杭州班機有一名乘客因出現發燒症狀而遭隔離,陸委會掌握情形為何?

答:

(一)中央疫情衛生指揮中心通報,一名台籍旅客葉先生,今日從台北松山機場搭乘復興航空GE312號班機前往杭州,在機上出現發燒症狀,疑似H1N1新型流感感染。該名葉姓乘客係12日搭乘國泰航空班機,自美國經東京返台。

(二)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曾經把葉姓乘客在5月14日搭機由台北前往杭州,在機上出現發燒的症狀的情形通報中國大陸。目前國人在杭州機場人員協助下,已經強制送入醫院治療。至於同機旅客,目前部分人員在安置,沒有入境。

(三)對於葉姓病患的情形,我們會儘速將瞭解情形轉告家屬。此外,我們希望中國大陸衛生單位能對於葉姓病患,以及安置旅客給予妥適照顧及必要協助,我們也希望中國大陸衛生單位儘速將檢驗結果告知我方。

民間團體受託處理兩岸相關事務時,受託人員負有與公務員相同的利益迴避義務

問:監察院日前曾函請陸委會說明江董事長是否涉及利益迴避資格的問題。陸委會是否已函覆監察院?

答:

(一)因為監察院希望了解的資料,有些是江董事長本人才清楚,這部分由當事人自己表明會比較完整。本會正在等待江董事長提供相關資訊,以利在答覆監察院時,有較完整的資訊。

(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民間團體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兩岸協商時,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的人員處理受託事務時,負有與公務員相同的利益迴避責任。也就是說只要進入受委託階段,就適用公務員利益迴避的相關規範。法務部於立法當時,就已經針對利益迴避因素規劃完整的配套措施,因此,我們會以公務員利益迴避法作為說明的基礎。

中國大陸的民事判決必須經過「認可」程序才能在台灣執行

問:立法委員13日召開記者會,質疑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相互認可民事裁判的內容,可能造成台商受到二次迫害,陸委會看法為何?

答:

(一)因為兩岸的裁判和司法體系並不相同,所以民國81年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時,就已經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範民事裁判的認可;第三次江陳會談簽署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也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的規定納入。因此,中國大陸的民事判決必須經過「認可」的程序,才能在台灣執行。程序上必須由當事人先向台灣的法院提出申請,台灣的法院在受理後還要進行實質審查,確認符合我方相關規範的要件,才能據以執行。

(二)此外,兩岸對於裁判的時間限制及執行範圍大小規範不同。我方的確定裁判,大陸現在認可可以在對岸產生同一效力,但是大陸方面規定,申請認可我方的確定裁判,必須在一年內提出,最近大陸方面有意將此限制放寬至兩年。對於裁判效力,我方則認為裁判一旦確定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方的執行範圍比大陸小,這是因為我方法院較為嚴謹,很多法院在獨立審判的原則下,會有自己的見解,對於個案的判決,司法院不能任意改變,必須予以尊重,當事人可以循救濟程序進行救濟。這是在民主國家司法程序的必然結果。

兩岸簽署之協議文本已就個別議題同意雙方互設相關機構

問:有關兩岸互設機構,今日中國時報刊載了賴主委的相關談話,請問賴主委的談話是否可以當作馬總統對此議題一個正式的表態?另外,陸委會有無考慮海基、海協兩會互設機構的可能性?

答:

(一)兩岸協議的執行需要對方協助,因此,在協商過程中就考慮將這個部分表達在協議文本中。例如,國台辦發言人楊毅13日在記者會提到的包機、海運及觀光部分,在協議文本中均規範兩岸可以互設相關機構,提供商業服務或協助,未來如有新增的個別議題,我們也許可以思考,是否每次都要寫入個別議題的協議文本?還是可以視為共同原則,以總則方式編列?但這必須由政府來作整體性的考量與探討,且要有近程、遠程不同階段的設定,目前我們只能就近程的部分思考討論。

(二)有關海基、海協兩會互設機構一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已經設立了一個機制以及法律基礎,容許將來海協會來台灣設機構。此外,海基會章程也針對赴大陸設置辦事機構一事,賦予法律基礎。但這僅是一個基礎,提供未來兩會在這個議題有一個處理平台,惟目前兩會對於這個議題尚未有任何實質的討論。

類別

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