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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記者會紀錄

  • 發布日期:98-05-21

公布事項:無

詢答事項:

民調顯示陸委會對第2次江陳會談之宣導已盡全力且見功效,陸委會對監察院提出糾正表示訝異與遺憾

問:監察院20日發布新聞稿表示,陸委會對於第二次江陳會談的整體宣傳及溝通工作不足,並對此提出糾正案。陸委會有何回應?

答:

(一)關於監察院所糾正之「協和專案」,該專案係「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率團來台之維安工作,該維安工作並非陸委會之權責與職掌,今監察院以本會宣導不足,致不利維安任務執行為由對本會提出糾正,本會對此表示訝異與遺憾。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在規劃第二次「江陳會談」時,針對協商文宣方案進行規劃並據以推動,其中包括:積極與朝野政黨、立法院、專家學者、駐外使節進行溝通說明,並撰擬協商文宣資料分送相關單位與民眾,利用媒體專訪、記者會、研討會說明協商內涵等,積極整合國內共識。根據去(97)年11月9日會談後所做之民調數據,有多達七成民眾支持兩岸制度化協商,近八成民眾均肯定該次會談所簽署之四項協議,足見陸委會對第二次「江陳會談」之宣導已盡全力,且見功效。

問:有關監察院對陸委會的糾正案,監察委員約詢了海基會江丙坤董事長,江董事長表示,之前我方在申請加入WTO時,從他當時和國會以及媒體互動的經驗來看,陸委會就此事在與外界和反對黨的溝通確有不足。陸委會認為江董事長所言是事實嗎?

答:

(一)我方申請加入WTO一事,歷經了十年的過程,跟第二次江陳會談的時空環境不能相提並論。

(二)海基會的書面報告提到「有改善的空間」,是希望將來辦理上能更精進,並非指責第二次江陳會談,而是要以該次會談為經驗,為日後兩岸會談奠定更良好的基礎。

(三)至於約詢的過程,因為監察院是分開約詢,陸委會在先,當天是我陪同主委前往;而後再約詢江董事長,是以,我們對江董事長的約詢內容,並沒有完整的了解。

高雄市長陳菊申請赴大陸行銷觀光及高雄世運,業經內政部許可,入境大陸持何證件應由其本人說明

問:高雄市長陳菊為行銷高雄世運,決定21日啟程赴中國大陸,請問是何時向陸委會提出申請?陳市長表示,此行未持台胞證,行程基於平等、尊嚴的原則。陸委會看法為何?

答:

(一) 陳市長赴大陸一案,是在今年5月11日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現在所有縣市長赴大陸地區,都是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而不是向陸委會提出申請。陳市長申請的行程是從5月21日出發,先赴北京,23日至上海,24日返抵台北。所以陳市長是依據她向移民署申請的既定行程進行。

(二) 行政院已在去(97)年開放直轄市長與縣市長得經許可赴大陸從事與縣市政業務相關交流活動,陳市長申請赴大陸行銷高雄市觀光及高雄世運,符合規定,業經98年5月18日內政部聯審會許可赴陸。

(三) 對於陳市長前往大陸交流,獲中共方面禮遇通關,本會刻正瞭解中。

問:有關高雄市長赴中國大陸訪問事,陳菊市長提及她是以APEC模式禮遇通關進入中國大陸,請陸委會說明。

答:政府機關依據現行法規針對相關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的行程審核,並沒有要求申請者說明如何赴大陸地區的方式。據我們了解,入出境有下列模式:第1、要有證件,如護照、兩岸之間的許可證。第2、因應特殊活動,如參加國際組織或國際活動,以邀請函作為證件。但依慣例,是在有國際活動及國際組織邀請,才會發此類邀請函。至於陳菊市長到底以何種方式入境大陸,這部分應由她本人說明會比較完整。因為陸委會未就此部分看到她的資訊或予以協助,所以不知陳市長是用何種證件呈現。

問:有關陳市長原先赴大陸有兩種目的,一是領獎,另一個是指宣傳世運行程。陸委會剛提所謂市長的行程沒有變化,是指時間沒有變化抑或行程沒有變化?陳市長報備赴大陸行程與實際行程不符,陸委會如何處理?

答:

(一) 根據陳菊市長5月11日所提的申請赴大陸文件中顯示,申請函上說明赴大陸有行銷世運與宣傳高雄,以及可能有領獎機會兩種目的,但是從陳市長申報預定行程表上,5月21日至24日間所載,只有高雄市行銷推薦會、宣揚行銷世運及餐會等項目,其他空白均僅填拜會、考察,未具體說明何時領獎或其他拜會考察行程等。據了解,內政部移民署當初收到此一公文時也曾口頭詢問承辦人員,但高雄市政府說明因行程尚未確定,故僅填「拜會、考察」。

(二) 陳市長赴大陸後相關行程只要未變更其「行銷世運與宣傳高雄」的主要行程即不違反相關規定,至於是否會有領獎行程,移民署應會再行了解。

類別

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