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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委員會設置要點  (點選開啟法規查詢)

  • 發布日期:86-10-03

民國79年9月21日總統府秘書長(79)華總15717號函

民國82年12月20日總統核定修訂

民國84年月25日總統核定修訂

民國86年10月3日總統核定修訂

總統於95年2月28日批示同意國家統一委員會終止運作


第一條     總統為在自由、民主的原則下,加速國家統一,研究並諮詢有關國家統一之大政方針,特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國家統一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總統擔任。副主任委員三至四人,除由副總統及行政院長擔任外,另由總統聘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由總統聘任,聘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年集會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時,由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委員會得置研究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任。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幕僚事務,由總統府指派人員辦理。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業規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