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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台灣)對中國制訂「反分裂國家法」之立場

12.中華民國(台灣)對中國制訂「反分裂國家法」之立場
壹、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顧國際社會關切,於三月十四日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中華民國(台灣)對於中國此一藐視台灣主權、片面改變現狀、升高兩岸緊張、引起台海危機之行為,嚴正表明反對立場。

中華民國籲請國際社會正視中國通過該法違反國際法、傷害台灣民主發展、破壞兩岸關係發展以及威脅區域安全,並採取積極措施制止中國之侵略行為,同時維護民主台灣之國際生存權。

貳、反分裂國家法之重點及意圖

一、主要內容

中國制訂之「反分裂國家法」共有十條條文,值得注意之文字如下:  界定台灣地位:認為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完成統一是包括台灣人民在內全中國人民之神聖職責【第二、四條】。


定位兩岸問題:認為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干涉【第三條】。


課加先決條件: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之基礎【第五條】。


採用非和平手段:在其單方認定「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時,對台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授權中國國務院及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及組織實施【第八條】。

二、主要意圖
  建立單邊支配地位:中國經由該法在兩岸關係上扮演立法者、裁判者及執法者三位一體角色。


建構武力攻台之法律基礎:中國藉該法將其對台作為由政策宣示轉化為法律依據,在法律層次為侵略台灣鋪路。


向國際宣示強硬立場:重申台灣係其內政問題,向國際社會宣示其對台政策紅線,作為與國際間關切台海局勢之各方討價還價之籌碼。


塑造偽善民主正當性:中國由人大審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使其得以反映大陸民意為由,為對台強硬立場塑造所謂民主性及正當性。

參、批判反分裂國家法

一、違反國際法  1. 違反主權在民及人民自決原則
  根據主權在民理念及聯合國憲章明文規訂之人民自決原則,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另根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及義務公約」規定之國家構成要素以及外交實踐,中華民國作為主權獨立國家之地位不容置疑。反分裂國家法係中國片面制訂之國內法,該法宣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主張以非和平手段實現統一,違反人民自決原則並侵犯中華民國主權。
  2. 違反和平原則
  聯合國憲章明確宣示,其成立係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並確立不以武力解決爭端之原則。1984年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人民和平權利宣言」,確認享受和平係人民之神聖權利,要求各會員國必須去除戰爭,放棄在國際關係中行使武力,並尊重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之原則。中國制訂之反分裂國家法僅係國內法,台灣非屬中國管轄範圍,該法之效力本不及於台灣,惟該法明文規定對台使用非和平手段已公然違反聯合國憲章及「人民和平權利宣言」所揭示之和平精神。
二、傷害台灣民主發展  1. 否定民主價值
  台灣與中國最大不同在於對民主人權之保障。中國大陸仍是以黨領政之一黨專制國家,人民權利與自由受到剝奪,人權紀錄不斷受到國際社會譴責。五十幾年來,台灣政治已經由威權成功轉型為多元民主,人民享有完整之政治與公民權利,可以修改憲法、直選國家元首以及選出代表組成國會,更擁有集會結社、言論與新聞自由,基本人權充分受到保障。惟在反分裂國家法之下,專制中國將可單方任意將台灣深化民主之舉視同台獨,並對台採取武力手段,這是對自由、民主及人權等普世價值之污衊,更是人類文明之倒退。
  2. 違反台灣民意
  「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國家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台灣前途之任何改變,只有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始有權決定」,此為當前台灣社會對於國家主權以及台灣前途之最大共識,亦係朝野政黨最大公約數。最近民調即顯示,超過九成以上台灣人民明確認同此一主張。中國雖一再宣稱要「寄希望於台灣人民」,惟其制訂之「反分裂國家法」卻完全違反台灣民意,台灣三月上旬所作之民調顯示,93.4%民眾不贊成中國以制訂該法作為武力攻台之藉口,立法院亦在朝野共識下於三月四日通過決議,呼籲北京當局應審慎三思而行。
三、破壞兩岸關係發展  1. 片面改變現狀
  海峽兩岸互不隸屬之現狀已經超過半世紀,台灣歷次民調均顯示百分之八十以上民眾主張兩岸維持現狀。兩岸之間應維持現狀並經由對話方式和平解決歧見亦係國際社會之主流意見,惟中國在反分裂國家法中將其片面界定之「一中原則」化為法律,並明定「統一」是「台灣人民之法律義務與神聖職責」,已片面改變台海現狀。
  2. 背離兩岸關係緩和之方向
  改善兩岸關係是中華民國政府一貫立場,去年以來我方一再對緩和兩岸軍事緊張、結束敵對狀態以及改善兩岸關係釋出善意,除一再重申「四不一沒有」之立場外,並呼籲兩岸協商建立和平穩定之互動架構。今年農曆春節前後兩岸首度進行包機互航,使兩岸關係之緩和露出曙光,國際社會均表肯定。長期以來,中國對台武力威脅及外交打壓,係兩岸關係難以改善之主要因素。因此,中國本應放棄打壓及威脅台灣作法,惟中國不為此途竟執意制訂威脅對台使用武力之反分裂國家法,只會使兩岸更加分裂,兩岸人民情感越離越遠。
  3. 扭曲兩岸問題本質
  在兩岸關係發展上,台灣人民要求中國尊重中華民國存在之事實、尊重台灣人民「和平發展、自由選擇」之權利、尊重台灣在國際社會之生存空間,惟中國在通過威脅使用暴力之反分裂國家法之後竟企圖以經貿上略施小惠之伎倆欺騙台灣人民,完全扭曲兩岸問題之本質,實則中國真正需要而台灣亦能提供者係民主制度、完整自由以及人權保障。
四、威脅區域安全  1. 中國加速對台動武準備
  中國不斷加強對台動武之準備,每年以兩位數幅度增加國防預算,2004年增加11.6%,2005年又再增加12.6%。其2005年國防預算總額近300億美元,惟實際金額估計當在650億至760億美元之間,高居世界第三位。1996年中國針對台灣南北兩大港口試射飛彈,並連年進行針對性軍事演習;近年來中國以每年超過100枚之速度增加對台飛彈部署,預估2006年將高達800枚。此外,中國陸續有新潛艦下水,其潛艦並多次出沒台海及台灣東部海面,預估2006年將擁有高達50艘現代化潛艦。
  近年來,中國方面對台動武之措詞越來越強烈,在其2000年之國防白皮書中,中國宣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完全有決心、有信心、有能力、有辦法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2002年改稱「中國武裝力量有決心、有能力制止任何分裂行徑」,惟2004年則進一步稱「中國人民和武裝力量將不惜一切代價、堅決徹底地粉碎台獨分裂圖謀」。此一趨勢充分證明,中國制訂之反分裂國家法本質上確實即為戰爭授權法。
  2. 擴大動武條件
  中國始終堅持不承諾放棄對台動武之立場,2000年以前中國宣示對台動武之三條件為:台灣宣佈獨立、台灣發生內亂、外國勢力干涉,2000年2月中國公布「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文件,將對台動武條件改為:出現台灣被以任何名義從中國分割出去的重大事變、外國侵占台灣、台灣當局無限期地拒絕談判。2005年通過之反分裂國家法則進一步擴大到:「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法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顯見中國對台動武之條件越來越廣泛,而其界定越來越模糊,中國之自由裁量權越大,相對而言,其對台海安全之威脅性即越高。
  3. 危害區域安全
  台灣位居西太平洋第一島鍊,台海是從東北亞到東南亞之國際海空運輸必經航線,台海安全攸關東亞之和平與穩定,國際社會均應共同關注。今年美日安保諮商委員會議之聯合聲明中即將「鼓勵經由對話方式和平解決台海議題」列為共同戰略目標之一。中國在「反分裂國家法」宣示將在其片面認定之條件下對台動武,同時以內政事務為由,反對外國介入,其結果將使台海隨時處於可能爆發衝突危機之狀態,進而危及區域安全與穩定,致周邊國家均將同蒙其害。

肆、結論

面對中國片面制訂改變台海現狀之反分裂國家法,中華民國政府重申:海峽兩岸應該秉持民主、自由、和平原則,透過對話化解雙方歧見。中華民國政府將堅持「和解不退縮、堅定不對立」之既定立場,繼續致力維護國家主權、改善兩岸關係以及確保台海和平。

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歐盟,先後於三月十四日中國制訂反分裂國家法之後發表談話,反對中國以和平以外方式解決台海議題、呼籲中國儘速恢復兩岸對話、勸阻中國採行升高台海緊張之單方行動,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各國維護民主價值、確保和平安全之發言,表示歡迎與感謝,亦盼所有愛好民主自由之國家,以禁絕對中國軍售以及協助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等具體方式,共同維護台海之民主、繁榮與和平。

資料來源:外交部新聞稿,民國9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