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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業務

民國九十二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四、法政業務

(一)賡續規劃兩岸事務協商議題,解決交流衍生問題

以協商代替對抗,是兩岸發展之必要趨勢,八十七年十月「辜汪會晤」已達成就交流衍生個案積極相互協助處理及促成恢復制度化商談契機等共識,大陸方面應儘速就兩岸交流衍生之攸關民眾權益事項與我進行協商。本會將持續蒐集、分析有關兩岸交流衍生之問題,研提解決方案,為協商預作準備;並衡酌兩岸關係互動狀況,適時提出我方對於透過制度化協商解決此類問題的一貫立場。

(二)積極檢討專業交流策略

大陸專業人士來臺交流時以參訪為名,對臺統戰之實情形已逐漸影響兩岸交流的秩序與品質,並造成邀請單位成立目的與運作不符的扭曲現象。本會將賡續協調相關機關確立整體交流策略,並透過相關平台強化各機關橫向聯繫,積極檢討調整專業交流審查機制。另,有關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將協調相關機關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俾利因應。

(三)建構政府機關與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人才交流機制

目前兩岸民間交流及經貿發展現狀,使兩岸待協商之議題,常涉及相關主管機關職權。在兩岸關係條例修正後,未來兩岸談判的面向將朝向「多議題,跨部會」的運作方式,政府各部會將展開相關談判的整合作業,並建立「複委託」民間團體協商的彈性統合機制。 為建構政府機關與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之人才交流機制,將持續借重既有的兩岸協商經驗及運用民間團體的協助,並強化政府相關部門談判人才轉任意願,俾利有效整合協商機制,本會除配合銓敘部完成修訂「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回任時服務年資採計辦法」外,刻積極研訂「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比照方式計算標準及經費編列辦法(草案)」,期完善人才交流機制之法制與制度建構。

(四)落實兩岸交流秩序之法制化,適時修正相關法規

未來將積極規劃並協調相關機關,於兩岸條例修正通過後研修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以完善配套措施,落實相關法規執行之機制,並持續辦理兩岸條例與相關法規之宣導,俾落實大陸政策與法令。

(五)蒐集大陸地區法規資訊,促進兩岸法學交流

為提高行政效率,將賡續規劃本會與各相關機關大陸事務專責單位之兩岸法規電腦系統連線;另將透過學術及實務界人士與民間團體參加或舉辦兩岸法學研討會議,推動兩岸各大學間法學期刊之交流活動及其他資料蒐集管道,期增進對大陸地區法律制度之了解,建立兩岸良性互動關係。

(六)加強研究大陸法制、培訓兩岸事務之法律專才

為肆應兩岸關係發展,維護民眾權益,將賡續研究大陸現行法律體系,俾供研擬相關法制、法規及解決兩岸人民往來所衍生問題之參考。另針對兩岸長期交流發展之需求,賡續辦理「兩岸法律事務人才法制研習班」,未來的參與研習對象並將逐步擴大至基層警、戶政單位,俾利其能對大陸政策與兩岸法律事務增加了解,提高處理大陸事務效率與效能。

(七)規範兩岸社會交流秩序

配合兩岸條例修正調整兩岸社會交流人員往來制度,賡續協調相關機關完成兩岸社會交流相關配套子法,建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完整政策及制度;有關大陸配偶來臺新制,將在適當人口政策規劃下,衡酌人口移入、社會資源分配、社會安定等整體效應,納入移民制度架構建置,對於合法移入之大陸配偶,透過輔導機制解決生活面臨之問題,並協調相關機關持續落實「生活從寬」各項措施;另針對交流過程中衍生之若干違常現象,強化社會交流管理機制,以使兩岸社會交流更加正常有序。

(八)賡續推動兩岸醫藥衛生交流

兩岸醫藥衛生交流政策一向秉「互補、互惠、互利」為原則,以提升兩岸人民健康福祉為目的。配合現階段大陸政策,及因應後SARS新興傳染病疫情發展,兩岸衛生交流方向,除將配合大陸醫學發展特色,另將就疫情資訊交換機制,及考量我方醫療衛生政策需求,選取適當議題,持續推動及發展兩岸醫療衛生交流事宜,落實增進兩岸人民健康福祉。

(九)賡續研析中共外交活動,以備政策參考

美中因反恐、北韓核武問題的合作,使雙方關係有所進展,惟中共仍持續強化與俄羅斯戰略協作夥伴關係、推動睦鄰外交、拉攏第三世界國家等的策略,企圖建構多極化國際體系。隨著中共軍力、經濟實力的日益提升,尤其主導區域經濟整合,使其強權地位更為鞏固,不但對美、日等國造成壓力,也影響東亞情勢與兩岸關係。未來將持續關注美中關係及國際情勢變化對兩岸關係的影響,以備政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