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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函釋釐清兩岸條例之適用疑義,僅確認公務員赴陸轉機屬「進入」中國大陸,並非增訂管理法規

  • 發布日期:106-03-17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21號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現職公務員及特定身分退離職人員「進入」中國大陸須經許可或報准,陸委會於106年1月26日針對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屬於「進入」中國大陸之行為,僅是釐清現行法制疑義,並未新增訂管理法規,也未禁止公務員赴陸轉機。

陸委會說明,在兩岸未直航前,國人並無法經由中國大陸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但兩岸直航後,衍生國人及公務員赴陸轉機需求,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境管制第一線執法時,對於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中國大陸之行為,及赴陸轉機是否須申請許可有所疑義,爰函請陸委會作法規解釋。

陸委會強調,為解決法規適用疑義,經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於105年11月10日開會研商,確認因中國大陸機場屬於兩岸條例第2條規定之「大陸地區」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地區之涵蓋範圍,而且,依照兩岸條例第9條規定,「進入」中國大陸就要申請,並不是規定「入境」中國大陸才要申請。因此,該次會議作成結論,公務員經由中國大陸機場轉機,無論「入境轉機」或「過境轉機」,均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中國大陸之行為,須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准。陸委會爰於106年1月26日依會議結論做出函釋,並通函各機關週知。

陸委會重申,這次函釋僅是就現行兩岸條例第9條條文適用疑義所作法規上之解釋,以利執法時標準之明確一致,並無新增訂管理法規,且相關人員經許可或報准後,仍得赴陸轉機,原兩岸條例第9條所規範之適用對象並未擴大,也非對這些適用對象的禁止或加強管制的措施,請外界勿做過度解讀。


新聞聯絡人:林書玭
電話:23975589分機7033

類別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