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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人權保障 符合規定之國人藏族配偶、滯臺藏人及藏族人士之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專案居留

  • 張貼日:106-02-20
  • 發布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為協助國人藏族配偶在臺居留,行政院已於105年11月4日召開會議決議停止適用國人藏配居留審查處理原則,國人藏族配偶可以比照國人之外國籍配偶申請在臺居留。此外,為協助長期在臺無法居留的滯臺藏人免其生活陷於困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放寬相關條件亦於105年12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至於藏族人士之未成年子女申請在臺居留部分,內政部亦已於106年2月14日發布相關審查作業規定,以落實保障人權及家庭團聚權。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國人之藏族配偶原須依「持印度旅行證之國人藏族配偶申請居留聯合審查處理原則」,於結婚滿一定期間或育有在臺設有戶籍之親生子女,始可申請居留,基於家庭團聚權考量,該處理原則業經停止適用,藏族配偶得比照國人之外籍配偶持停留簽證入境改辦外僑居留證之方式,並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6條第4項但書規定,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會同相關機關審查核可後,即可在臺居留。
對於長期在臺無法取得居留身分之滯臺藏人,入出國及移民法已修正放寬為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目前已有18名滯臺藏人向移民署送件。
另藏族之未成年子女申請居留,內政部於106年2月14日發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專案獲准居留且歸化我國籍藏族人士之持印度旅行證未成年子女申請居留聯合審查作業規定」,是類已取得我國籍藏族,現居海外之未成年子女即可依該作業規定申請在臺居留。相關送件須知及作業程序可於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網站查詢及下載(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1)

類別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