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12-02-24

一、我目前是長期居留階段,正與丈夫協議離婚,但是我老公堅持要孩子的監護權,如果我沒得到監護權,離婚後是否就要離開臺灣?也失去小孩的探視權?是否也無法繼續在臺灣工作?

答:

(一)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第3目規定,中國大陸配偶在臺長期居留期間離婚,對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即可在臺繼續居留及工作。

(二) 至於詳細的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等,可以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02-2388-9393)

二、我跟我太太是去年10月在大陸辦理結婚手續,但她尚未來臺面談,後來發現彼此個性不適合,我們決定結束這段婚姻。請問我一定要飛去大陸辦理相關離婚手續嗎?那女方有什麼該辦理的事項?她需要來臺辦理嗎?

答:依兩岸條例第52條規定,兩岸人民結婚或離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如果您在中國大陸辦理協議離婚,雙方須至中國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再持憑該證向中國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臺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女方並不需要來臺辦理。

三、尚未取得身分證之陸配朋友要如何享有社會救助呢?

答:目前政府設有「新住民發展基金」,提供各縣市政府補助轄內經濟弱勢之新住民,故尚未取得身分證之陸配朋友可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詢問申請社會救助(例如:醫療補助及急難救助等)之資格條件、相關程序及應備文件等。

四、我目前尚未取得身分證,為什麼部分銀行不願核發信用卡呢?

答:針對陸配申辦信用卡,政府法令無任何特殊限制,基本上只要有身分證明文件及還款能力等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向您往來之金融機構申辦。但是發卡之審核及管理,屬發卡機構之業務自主及經營原則範圍,個別銀行會依其風險評估決定是否發卡。(金管會:02-8968-9999)

五、我目前是居留階段尚未取得身分證,為何購屋時部分銀行無法讓我貸款?

答: 

(一) 中國大陸人民經內政部許可在臺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者,得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如陸配朋友已取得居留證,銀行與其從事金融業務往來比照一般民眾之規定辦理。

(二) 有關貸款能否分期清償,係銀行之授信業務,屬其業務經營自主範疇,各家銀行會依其自己的信用評估原則,綜合審查借款戶品格、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等因素,並依照銀行授信準則辦理。 (金管會:02-8968-9999)

六、我已取得臺灣身分證,想申報扶養中國大陸父母,但因父親是繼父,且我並未跟繼父姓(跟親生父親姓),這樣我可否申報扶養繼父?

答:依財政部相關規定,所得稅如欲申報扶養中國大陸繼父,須符合在臺共同居住之條件,如繼父居住在中國大陸,未能與申報人在臺共同居住,則不能申報扶養中國大陸繼父。(財政部賦稅署02-2322-8000)

七、我目前在居留期間為何須扣繳所得稅?

答:

(一) 依兩岸條例第25條規定,中國大陸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居留合計滿183日者,應就臺灣來源所得,準用一般民眾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所得稅;倘中國大陸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未滿183日者,其臺灣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

(二) 另依財政部93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0521550號令規定,陸配得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臺灣配偶合併申報,其扣繳稅款並得扣抵應納稅額或退稅。(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高雄國稅局:07-725-6600、北區國稅局:03-339-6789、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八、我是一名陸配,前段日子丈夫發生意外事故死亡,他生前有買了些保險,請問保險金理賠有受財產繼承限額的限制嗎?因為他是家庭裡重要的經濟支柱,我們還有一對幼子,失去他便面臨斷炊的窘境,希望藉由保險金來支付目前生活所需,但是因為我的身分問題,很擔心無法繼承全額保險金。

答:

(一) 依照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同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二) 您的丈夫生前所買的保險契約,如果在簽約時或死亡前,已經依保險法相關規定,約定將保險金額給付於指定的受益人,保險金額就不列入遺產範圍,由指定受益人取得全額保險金。

(三) 若您的丈夫生前未指定保險受益人,其保險金額將作為您丈夫之遺產,您須依民法關於繼承之規定(如遺產繼承人順序、應繼分之計算)辦理繼承。

九、我結婚來臺一年,現在想自己拿錢在臺灣買房子,我還未取得身分證,請問房子可以登記在我的名下嗎?還是必須登記於丈夫名下?如登記於他名下,房子所有權我有受保障嗎?

答:中國大陸配偶購買房子,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必須先向房子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通過,併同相關資料報請內政部許可後,即可直接登記在自己名下。詳細的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等,可以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02-2356-5233)

十、其他問題

(一) 未取得身分證就不能申辦電信門號嗎?

答: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7條第2項、第3項及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7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只要陸配朋友檢具雙證件,例如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作為第一證件,加上足資識別身分之第二證件(如居留證),應可申辦電信服務,但是每家電信業者作法或有不同,如有疑問請洽主管機關諮詢窗口。(通傳會:0800-177-177)

(二) 未取得身分證就無法報案?

答:為保障民眾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民眾報案無論其身份,員警均會立即受理。(報案電話:110;警政署:02-2321-9011)

(三) 未取得身分證就無法換匯?

答:一般換匯情形下,如中國大陸配偶未取得身分證,仍可持臺灣之居留證等相關文件依申報辦法辦理結匯。而銀行受理民眾辦理新臺幣3萬元以上之國內匯款案件時,須確認客戶身分,陸配朋友可以將居留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中央銀行: 02-2357-1198、金管會:02-8968-9999)

(四) 未取得身分證就無法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答: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陸配朋友持中獎發票及身分證明文件(如居留證),可至郵局兌領獎金,亦可透過經核准之代顧客兌領中5獎或6獎之營業人(如超商)兌獎。(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高雄國稅局:07-725-6600、北區國稅局:03-339-6789、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五) 未取得身分證就無法簽署手術同意書?

答:只要是醫療法之關係人均可簽署同意書,如陸配之配偶或者與陸配同住之公婆需要動緊急手術時,尚未取得身分證之陸配可以關係人之身分簽署手術同意書。(衛福部:02-8590-6666)

(六) 我有生活適應上的問題,可以詢問誰呢?

答:可撥打免付費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有專人提供新住民在臺生活需求及生活適應方面之諮詢服務,包括簽證、居留、工作、教育文化、稅務、健保、交通、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女教養、福利服務、法律資訊及其他生活訊息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