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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8-01-08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二、活動類型:駐點服務

三、應備文件:申請書、身分文件影本、照片等(須由邀請單位代為線上申辦,詳移民署網站)

四、許可停留時間:1次最長3個月,必要時可申請延長1次(最長3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五、辦理天數:如無須補件或特殊情況,自送件翌日起算5個工作天

六、證照費用:

(一)單次及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600元

(二)2年以下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1,000元

七、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方式:應於停留期間屆滿5日前,備齊延期申請書、入出境許可證等相關文件(詳移民署網站),由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以紙本送件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