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01-05-29

一、前言

為增進民眾瞭解政府重大施政議題,政府有責任也有義務把政策內容透過各項宣導方式清楚傳達,惟政府機關進行文宣規劃及執行時必須嚴格區分廣告與新聞之界線。

二、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

(一)政府機關應強化新聞聯繫,即時主動回應輿情及媒體相關報導,並掌握社會脈動,妥適規劃重大施政議題,透過記者會或安排專訪、舉辦活動等,讓社會大眾充分瞭解並凝聚共識。

(二)政府機關辦理政策宣導不得以下列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1.政府機關採購平面媒體通路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首長自我宣傳及相關業配新聞等項目。

2.政府機關採購電子媒體通路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新聞出機、跑馬訊息、新聞節目配合等項目。

3.政府機關政策宣傳採購,不得要求業配新聞報導。

4.其他含有政治目的之置入性行銷。

(三)政府機關為加強政策宣導得委託辦理行銷活動,採購媒體通路得執行廣告、夾報廣告、贊助或委託製播節目等,但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

(四)政府機關應加強執行政策文宣業務人員之專業訓練及實務歷練,以提昇政策宣導之品質與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