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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1-05-29

【裁判字號】100,訴,1026 (節錄)

【裁判日期】1000929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裁判全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26號

100年9月15日辯論終結

四、本件主要爭點為:

原告於其所發行之旺報刊載大陸地區特定不動產建案之系爭宣傳內容,是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及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原告主張系爭刊載內容,僅係報導而非廣告,並無違法,以及本件與同日報紙B8、B9版所刊載大陸天津地區房地產宣傳內容,縱係廣告,亦祇係一行為而非二行為,不得重複處罰,是否可採?

五、經查:

(一)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第1 項)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第2項 )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3 項)第一項廣告活動及前項廣告活動內容,由各有關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第4 項)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89條第1 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次按依前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4 項授權訂定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 條第2 款規定:「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

(二)查原告於其發行之旺報99年2 月6 日B6版以「瘋炒樓 海南房價1 個月飆漲3 成」、「旅遊島概念帶動 海口三亞一日一價」為主題及副標題,專文刊載大陸海南島房價飆漲現象,乍看似為一般專題報導,實則導引讀者產生該地區為具有投資潛力之概念;隨即接續於B7版以「濱江帝景 南渡江畔水景住宅」、「社區配套完善 均價每平方米8,800 元」為主題及副標題,以圖文方式介紹大陸海南省特定不動產個案之交通與生活機能等各項設施,如投資商名稱、聯絡電話、開盤時間、戶型、戶型面積、總套數、開發週期、占地面積等,再輔以高度推崇、讚美文詞,例如:為當地指標性大型精品社區、由於本身即具有投資地產之價值,讓不少投資者趨之若騖、有特色餐飲、酒吧、超市等店家、另設有酒店式會所、健身房、會議室、游泳池等設施、提供社區住戶完整的社區配套、交通配套完善、社區週邊有六合菜市場、銀行、醫院等,基本設施應有盡有、可遠眺南渡江景觀,建築物揉合新古典主義建築風格與現代濱水建築特色,線條簡捷優美,社區綠化率達40.20%,可將花園景觀帶入室內,每戶均有大陽台、戶型格局方正,且採動靜分區規劃,實用性高……主臥室規劃大弧型飄窗,可讓住戶近距離感受自然綠意、室內寬敞明亮,餐廳規劃在廚房旁,出菜動線順暢等;同時配合樣品屋室內裝璜精美照片、社區模型圖、建物外觀立面示意圖、交通路線圖等等,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且通篇內容均極盡正面推崇之能事,絕非僅是報導。又B7版顯示海南島「濱江帝景」不動產個案開發期為3 年,開盤時間為2009年12月20日,而原告刊登該廣告之時間為2010年2月6日,恰為該建案推出之黃金廣告期,原告主張所刊載者僅屬報導而非廣告,不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及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 條之規範,顯與事實不符,其為大陸地區不動產銷售廣告,洵堪認定。又工商時報與旺報均係原告所發行及經管,原告前於其所發行之工商時報因2 次違反同一規定,經被告先後以93年4月13日函及98年5月4日函處罰鍰30萬元及50萬元在案,竟不知悔改,又在其所發行經管之旺報再行違規,被告酌情處以罰鍰50萬元,核無不合。

(三)次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1 項規定所稱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並不以受委託收取費用為要件,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391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原告主張其所發行之旺報刊載大陸地區特定不動產建案之系爭宣傳內容,未曾收受任何對價或利益,並不該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及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 條所規範之廣告活動,被告不得對其裁處罰鍰云云,委無足採。

(四)復查原告除於上開旺報99年2 月6 日B6、B7版,刊登系爭「濱江帝景」不動產廣告外;復於同一日報紙之B8版刊載:大陸天津市內6 區新房價格創新高,其中尤以濱海新區之漲勢最為凌厲之訊息,緊接再於B9版刊載特定不動產建案萬通華府之銷售資料,以明顯之標頭載明萬通華府位於濱海新區核心,並以副標題刊載:由中國高端物業知名品牌萬通地產推出之「萬通華府」第2 期將於近期開盤,日前正式開放認購。查上開海南島「濱江帝景」與天津市「萬通華府」等二建案分別位於大陸之不同地區,且投資商、開盤時間、戶型面積、聯絡電話、地理位置及個案特色等均不同,表現於外在者為二個完全獨立之特定個案廣告,就讀者言實為接收到二個完全獨立個案之廣告訊息,對原告言自可收到二個獨立建案之廣告效果,屬二則獨立之違法廣告,實質上係二違法行為,而非單一行為,無一事不二罰問題,況本件裁罰在先,故原告主張本件B6、B7版系爭「濱江帝景」房地產宣傳內容與同日報紙B8、B9版所刊載大陸天津地區「萬通華府」建案宣傳內容,祇係單一行為,而非二行為,不得重複處罰乙節,亦不足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