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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1-06

一、因丈夫本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輕度肢障),目前我雖在團聚階段,但想要找工作以貼補家用,請問是否需要辦理工作證呢?

答:為保障陸配朋友工作權,本會98年已修正兩岸條例第17條之1,中國大陸配偶通過面談入境,並辦妥結婚登記後,即得向移民署申請依親居留,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即享有完整的工作權,不須申請工作證,就可以在臺工作了。

二、我剛嫁來臺灣不久,想學習一些對工作上有所幫助的工作技能,請問我要如何得知就業資訊及職業訓練課程?

答:勞動部設有「臺灣就業通」網站,提供就業資訊、職業訓練課程及職涯諮詢等訊息,如您有相關疑問,歡迎至該網站查詢。

三、我嫁來臺灣之前,曾在家鄉取得中國大陸公務人員的資格。現在來到臺灣,希望也能延續以前的專業能力,繼續尋找在公務機關工作的機會。請問陸配有報名中華民國之公職考試及服公職的權利嗎?

答:

(一)中國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依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須設籍滿10年才能擔任公職,但如果是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及施行細則第20條所定「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職務,不受須設籍滿10年之限制,其範圍如下:

1、大陸地區人民已在臺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的專業人員。

2、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受聘擔任學術研究機構、專科以上學校及戲劇藝術學校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博士後研究、研究講座、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專家、客座教師。

3、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機關(構),不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約僱人員。

(二)為彰顯重視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之保障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本會於105年10月27日函釋,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皆可受僱於各機關(構)、學校擔任臨時人員,說明如下:

1、所謂臨時人員,是指不適用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的臨時性、短期性人員,業務也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例如各機關(構)或公營事業單位以臨時人員規範及程序進用之廚工、停車收費員、看護員、照顧服務員、清掃人員及作業員等。

2、倘若對所應聘職務是否屬該類臨時人員仍有疑問,可直接洽詢招募機關(構)或公營事業單位的人事部門協助確定。

四、陸配朋友在臺就業受到歧視該怎麼辦?

答: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即有規定,雇主不得對求職者或受僱人給予歧視,勞動部93年並函釋該規定亦包含在臺灣居留之陸配。如陸配朋友就業遭受歧視,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95)

五、陸配尚未取得身分證就不能領取勞工退休金?

答:與我方民眾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工作之中國大陸配偶,已納入勞工退休條例之適用對象。陸配朋友年滿60歲時,無論是否在臺設籍,均可向勞保局請領勞工退休金。(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