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補助台灣地區與港澳地區學術研究交流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十一)陸港字第五八四0號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台灣地區與港澳地區間之學術研究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左列人員:

(一)台灣地區與港澳地區之大專院校教師、研究生。

(二)台灣地區與港澳地區之學術機構研究人員。

三、本要點適用於左列學術研究活動:

(一)參加有關台港澳問題之學術研討會。

(二)來台灣地區或赴港澳地區進行有關台港澳問題之研究。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事先申請酌予延長。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文件:

(一)邀請函或研究計畫書(應包含研究要旨、期間、地點、經費預算等)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金額為左列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一) 往返機、船票費、生活費及資料費。

(二)支付學術機構之行政管理費及諮詢費。

六、依本要點獲補助者,應於研究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提出書面研究報告,並檢據核銷。

七、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相關法令情事,本會得撤銷補助,並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