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就學
一、資格認定與入學
(五十四)香港或澳門居民可否申請來臺就學,是否一定要在香港或澳門出生?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2條註>
答:香港或澳門居民若分別在港澳出生並繼續居住或最近繼續居留香港或澳門8年以上,並有香港或澳門出生證明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可申請來臺就學。準此,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符合「最近繼續居留香港或澳門8年以上」,且持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兩要件,即可申請來臺就學,並非一定要在香港或澳門出生。另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其申請手續為:
1、就讀國民小學4年級以下者:於到臺申報流動人口登記後,逕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
2、就讀國民小學5年級以上、中等學校或5年制專科學校1年級者:於到臺後1年內檢具香港或澳門出生證明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在香港或澳門繼續住滿8年以上之原始證明文件、正式學歷證件正本【包含原肄業學校所發之肄業證明書、畢業證明書或轉學證明(書)等】、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之影印本或戶籍謄本及2吋照片2張,逕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分發學校。
3、就讀大學院校及僑大先修班者:應依規定先在香港或澳門參加考試,經錄取分發後方可來臺入學。
註: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修正草案,教育部業於民國96年12月3日報行政院,俟行政院核定、教育部發布、生效後,香港或澳門居民,在港澳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港澳6年以上,並有港澳出生證明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者,即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
(五十五)不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者得否來臺就學?
答:為尊重港澳學生教育選擇權,海外聯招會於臺灣地區大學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港澳招生簡章中明定對雖不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有關「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或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之規定者,仍准其得以報考,惟須填具切結書,同意於錄取分發後,其身分應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始得來臺入學。
(五十六)香港或澳門居民可否來臺就讀研究所碩、博士班?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6條註>
答:港澳人士具有香港或澳門出生證明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連續居留當地滿6年(申請就讀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者,得申請來臺就讀研究所碩、博士班。申請者須具下列擇一學歷證件:
1、符合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及香港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規定,經我教育部認可之港澳當地大學授與之學士或碩士學位。
2、在香港就讀經我教育部核可立案設立之私立大學校院,取得學士或碩士學位。
3、在港澳以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或碩士學位(相關學歷認定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辦理)。
另在臺大學畢業之港澳學生離臺返回港澳連續2年後,亦得在港澳以申請方式來臺就讀研究所。「相關訊息可至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網頁(網址:http://www.overseas.ncnu.edu.tw)查詢」。
二、學歷檢覈及採認
(五十七)香港或澳門的學歷如何檢覈及採認?
答: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係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當事人之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應分別經香港中華旅行社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驗證,外文應附中譯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等相關文件,屬實者予以採認,若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教育部認定之。
(五十八)教育部認可學歷之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有那些?
答:目前經教育部公告認可學歷之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有:香港地區計有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樹仁學院、香港教育學院、香港演藝學院等10所。澳門地區則有澳門大學1所,並僅採認至學士學位。
三、在臺生活輔導及照顧
(五十九)香港或澳門學生來臺就學是否仍享有僑保?
答:為使來臺就學之香港或澳門學生傷病時醫療獲得保障,自渠等抵臺日起算至居留未滿4個月期間,應加入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在臺居留滿4個月後加入全民健保。
(六十)香港或澳門學生來臺就學可否申請獎助學金?
答:我教育部等相關部會設有清寒助學金、海外優秀華裔學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學行優良獎學金等獎助學金,符合條件之香港、澳門學生亦可申請。此外,尚有社團或個人捐贈之獎助學金多達70餘項。
(六十一)香港或澳門學生來臺就學可否申請工讀?工讀所得是否要課稅?
答:香港或澳門學生來臺就學,修習1學期以上,得檢附學生證影本、最近1學期成績證明、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或等相關資料,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證。另外,為使學生專注課業,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16小時;寒暑假期間工讀時數,則不受前開限制。
香港或澳門學生來臺就學,於校外或校內領取之工讀金係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應依學生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課稅,分述如下:
1、「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1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其工讀所得係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工讀單位給付工讀金時,可依所得人自行選定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或按全月給付總額之 10% 扣繳所得稅,惟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
2、「非居住者」係指「居住者」以外之個人。 其工讀所得則採原扣繳方式完納稅捐,工讀單位給付工讀金時,按 20% 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所得人無須再辦理結算申報。
四、畢業後之就業與居留
(六十二)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就學,畢業後得否留臺工作及申請在臺居留?
答: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就學,畢業後如有企業願意僱用,得依就業服務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規定,由雇主檢具相關文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從事該法第46條第1項所列之各項工作;如已取得華僑身分者,得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由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雇許可。獲許可在臺工作之港澳居民,得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4款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