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就業

一、聘僱許可

(四十三)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是否可在臺工作?

答:香港居民「九七」後、澳門居民「九九」後仍可在臺工作,惟應先申請聘僱許可。並依其身分之不同而異其規定:

1、香港居民於民國86年7月1日前;澳門居民於民國88年12月20日前未取得華僑身分而欲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應準用就業服務法第5章至第7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2、香港居民於民國86年7月1日前;澳門居民於民國88年12月20日前取得華僑身分者,應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申請許可。

(四十四)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如何申請聘僱許可?其手續為何?

答:香港居民於民國86年7月1日前;澳門居民於民國88年12月20日前取得華僑身分者,無論是否獲准在臺居留,均應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其申請手續分別為:

1、未取得居留證者:1應由雇主檢具(1)申請書、(2)雇主之身分證(或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3)健康檢查證明、(4)受聘僱人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其配偶或子女符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要件之證明文件影本、 (5)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影本、(6)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影本、(7)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2、已取得居留證者:得由本人或雇主檢具(1)申請書、(2)華僑身分證明書、(3)居留證影本(4)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5)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所需費用為每一申請案新臺幣100元,申請人除可親向職業訓練局送件外,亦可郵寄辦理。

(四十五)未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如何申請聘僱許可?其手續為何?

答:1.如欲在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由雇主檢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聘僱許可:(1)申請書。(2)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影本乙份(勞雇雙方需簽章)。 (3)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每人新臺幣100元整,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4)香港、澳門永久 居民身分證影本1份及聲明並未持有英國、葡萄牙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澳門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切結書正本。 (5)雇主之身分證及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乙份。(6)受聘僱人最近3個月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臺灣地區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核格證明正本。【健康檢查項目: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胸部X光攝影檢查、梅毒血清檢查、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侵入性痢疾阿米巴)、一般體檢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G.居留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2、欲從事專業人員工作者,比照外國人之規定申請工作許可,相關規定可參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畫面。

(四十六)香港、澳門居民若欲來臺工作,是否須在香港、澳門提出申請?抑或可於入境後再申請?

答:香港居民申請來臺工作之程序,可於入境前或入境後,由雇主或本人向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經獲許可後,即可在臺工作。

(四十七)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聘僱許可所須檢附之健康檢查證明,有否限定特定醫院開立?

答: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聘僱許可所須檢附之健康檢查證明,須是最近3個月經行政院衛生署指定或認可之臺灣醫院或香港醫院管理局統籌管理之香港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四十八)香港、澳門居民聘僱許可的效期多久?期滿如何申請延期?

答:港澳居民若已取得華僑身分,未獲准在臺居留者,其在臺工作之許可期間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最長為3年,期滿後雇主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者,應申請展延,展延每次以1年為限。又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獲准在臺居留者,其工作許可期間與許可居留期間同;至居留期間屆滿,如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應於獲准延長居留後,重新申請工作許可。

(四十九)獲得聘僱許可之香港、澳門居民可否申請勞保?

答:香港、澳門居民若已獲得聘僱許可,可填具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並檢附聘僱許可函影本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加入勞保。

(五十)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子女得否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稚園就讀?

答:為積極延攬港澳人士來臺工作,落實教育鬆綁政策,充分尊重港澳居民在臺教育選擇權,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10條之1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稚園就讀。」

二、非法聘僱之罰則

(五十一)香港、澳門居民若未經許可在臺工作,將會有何處罰?

答:香港、澳門居民若未經許可在臺工作,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另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6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十二)臺灣地區人民非法僱用港澳居民在臺工作者,將應負何種責任?

答: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3條規定準用就業服務法第5章至第7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因此,非法聘僱港、澳地區居民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63條規定,應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5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非法僱用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工作者,應負擔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之費用,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是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五十三)香港或澳門居民可否參加臺灣地區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規定如何?

答: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可參加臺灣地區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法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由考試院定之。」第3項並規定:「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時,其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減免考試科目、考試方式、體格檢查、成績計算、及格方式等,準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準此,香港或澳門居民可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所繳學經歷證件分別依其所報考類科之考試規則規定,個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