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入出境與居留定居

一、護照與簽證

(十二)中華旅行社香港國際機場辦事處的功能及服務對象為何?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第4條>

答:1、該辦事處之功能為:提供經香港來臺的大陸人士換領赴臺旅行證,及受理港澳、大陸及臺灣民眾有關證照事宜之查詢與相關緊急服務。

2、該辦事處主要在受理所有經香港來臺之大陸地區人士換領赴臺旅行證;至於在港澳地區居住之大陸人士換領赴臺旅行證,以及港澳當地居民申辦入臺證,則仍在中華旅行社位於香港金鐘道之辦事處辦理。

(十三)國人護照在大陸地區遺失,該如何申請相關旅行證件以持憑返臺?

答:如果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應先至大陸公安部門申報護照遺失並取得報案證明(若臺胞證亦遺失,應同時辦理臨時臺胞證),以陸路或空路方式經香港或澳門返國:

1、陸路方式:

(1)經香港返臺:經由香港羅湖管制站,親自赴香港事務局服務組(香港中華旅行社,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0樓,電話8200-2665)申請遺失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返國。香港中華旅行社除設答詢專線(2525-8315、2525-8316)外,並設有24小時急難救助電話(上班時間專線:2160-2038、行動電話:93140130、61439012),提供國人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而需緊急回臺的協助。

(2)經澳門返臺:可先將大陸公安之報案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臺胞證影本電傳至我派駐澳門的澳門事務處服務組(臺北經濟文化中心,電傳號碼:2830-6153、2871-0437、2875-1031),以便將當事人的入境資料通知澳門政府。當事人可擇期 (公共假期、例假日除外)進入澳門後,向臺北經濟文化中心(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大廈6樓F-K座)申請遺失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返臺。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的查詢服務電話:2830-6282,急難事件的緊急聯絡電話:6687-2557、6666-3563。

2、空路方式:

(1)持有臺胞證及其他如駕照、健保卡等足資證明國人身分證件者:於抵達港、澳後經由轉機之航空公司聯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經確認國人身分後,通知航空公司准許當事人搭機返國。

(2)僅持有臺胞證而無其他足資證明國人身分證件者:於抵達港、澳後經由航空公司將其臺胞證、個人基本資料及照片送香港事務局或澳門事務處,經確認無訛後,核發入國證明書請航空公司轉交當事人持憑搭機返國。

3、國人倘於大陸地區遭遇緊急事件,如死亡、重疾、重傷、遭擄人勒贖、被扣押、失蹤、旅行證件遺失等,可撥打海基會(http://www.sef.org.tw)24小時緊急服務專線:02-2712-9292,請求協助。

(十四)在大陸地區國人之中華民國護照如逾期,應如何申請辦理換發新護照?

答:如果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可備妥申請護照之相關文件(如已逾期護照、照片等)前往香港事務局服務組(香港中華旅行社,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0樓,電話:2525-8315、2525-8316)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臺北經濟文化中心,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大廈6樓F-K座,電話:2830-6289)換發護照。若申請護照之相關文件符合在國內申辦之規定,亦可委託家人、同事在國內向臺北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臺中、高雄、花蓮辦事處申請護照;但還沒有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除了原持護照內已加簽僑居身分之僑民役男外,不可以委託親友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

(十五)國人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可否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答: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國人,依民國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9條之2規定,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中華民國護照。類此人士得依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規定,提出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經該署許可後,始得申辦中華民國護照。倘對前述有關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疑義,可逕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其聯絡方式如下:電話:02-2388-9393,地址:臺北市廣州街15號,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十六)國人持香港觀光簽證進入香港有哪些應注意事項?

答:1、國人目前赴香港的簽證方式有二,一是電子簽證,另一種是辦理1年 (或3年) 多次赴港簽證。大部分的國人赴港多是以觀光為目的,故對於赴香港的簽證上所註明的字樣可能不會特別注意,例如香港的電子簽證上之附註第3條:「本許可證並不豁免持證人受《入境條例》 (香港法例第115章) 的各項規定的管制。」及3年多次香港簽證上之規則第4條:「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的規定,持證人以訪客身分逗留香港特別行政區期間,在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批准之前,不得接受工作、開辦或參與業務或就讀於學校。」等。

2、根據上述之說明,國人一般取得之赴港簽證,僅為一般單純之觀光簽證,只能到香港地區為觀光旅遊之活動,在未得到香港政府之書面許可前,不可以從事工作、開辦或參與業務或就讀於學校等活動;一旦被香港入境事務處查獲,則會以違反香港入境條例之規定處以罰款、羈留、遣返,最重並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建議國人出外旅遊應特別注意並遵守當地相關之法令。

(十七)香港居民於「九七」後或澳門居民於「九九」後可否申辦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答:「九七」後香港及「九九」後澳門地位改變,香港及澳門居民已非我護照核發對象,故政府於「九七」、「九九」後不再對香港、澳門居民核發中華民國護照,但對於「九七」前已持有我國護照之香港居民及「九九」前已持有我國護照之澳門居民,仍可依規定程序換發護照。另旅居海外之香港居民於「九七」前或澳門居民於「九九」前,未曾持有我國護照者及其在國外所生子女,若符合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並經外交部許可後,即可持用我國護照。

二、國人赴港澳

(十八)目前臺灣地區人民赴香港或澳門,有無限制?一般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可否赴香港或澳門探親、探病或旅遊?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0條>

答: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0條前段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而所謂一般之出境規定,係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及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2條等相關規定。故目前臺灣地區人民赴香港或澳門,並無特別之限制,一般公務員亦同。另如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所指之「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及「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之人員」,應先經其 (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始得出境。又部分機關基於本身業務性質之考量,對所屬人員赴港澳探親、探病或旅遊另有規範。

(十九)國人赴香港或澳門旅遊購物應注意事項?若有糾紛應向何單位申訴或請求協助?

答:1、香港: 國人赴香港旅遊購物時,最好選擇香港旅遊協會的會員商號消費,較有保障。於機場免稅商店或其他商店購物時,應特別注意避免未付款即將物品帶離櫃檯,以免被疑為有偷竊企圖,徒生無謂紛爭或引起訴訟。國人在港若有糾紛,如屬對旅行社安排不滿者,可以透過電話、書面或親自前往香港旅遊業議會〈電話:(852)28071199〉投訴,該會將以調解方式處理,要求旅客與有關旅行社協商。如因購物出現糾紛者,可向香港消費者委員會〈電話:(852)29292222〉投訴。此外,亦可向本會香港事務局(香港中華旅行社)請求協助。 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0樓。電話:(852)25258642。

2、澳門: 國人赴澳門旅遊購物時,宜選擇貼有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發出之「誠信店」標誌之商號;購買金飾時,可參考店內是否有該年度的「標準足金成色認可證」優質標誌,較有保障,國人在澳門購物遭受不實詐欺之申訴管道: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地址:澳門鵝眉街 6-6A 號怡景臺花園大廈地下。澳門郵政信箱:3065 號。電話:(853)9889315,電傳:(853)28307816。祐漢辦事處地址:澳門祐漢新村第1街18號地下。應備文件:申訴人須檢送下列單據正本(購買發票、商店收據並附地址、購買人刷卡單據)及附所購買產品,以掛號方式寄送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並副知本會澳門辦事處(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至417號皇朝大廈6樓F至K座。電話:(853)28306289、(853)66872557。

(二十)赴香港、澳門或是經由香港、澳門轉赴第三地時,有哪些是香港、澳門法律禁止攜帶之物品?

答:1、目前國人赴香港、澳門,或經由香港、澳門赴大陸地區、返臺或轉赴第三地旅遊、洽公之情形日增。由於臺灣、香港、澳門、大陸對於入出境可以攜帶物品之法令規定不同,因此國人須予注意,避免遭受無謂之困擾而耽誤行程。

2、香港及澳門,電擊棒被視為一般具有攻擊性的武器,無故持有,即屬違法行為,警方會對持有人進行檢控;香港及澳門之法令更規定,雖未隨身攜帶,僅放置於托運行李中轉機,亦屬違法行為,如海關於通關時查獲,則會對電擊棒所有人進行起訴。

3、以香港曾發生之兩起案例為例:

(1)某經常往來於兩岸三地臺商,因聽說工作所在地區之治安環境差,故購買1支電擊棒隨身自衛。2005 年 6 月間經香港返臺時,將電擊棒放在隨身行李中,遭香港海關查獲,即被香港海關以攜帶違禁物品而羈押,次日香港政府起訴其攜帶違禁物品入境,後被香港法院處罰金港幣3,000元。

(2)兩位女大學生於 2005 年 7 月間,利用暑假一同赴歐洲自助旅行,為免在外期間發生意外,2人遂購買電擊棒及噴霧器作為自衛之用,結果於香港轉機時,香港海關於托運轉機之行李箱中發現上述物品,2人除遭羈押外,並被香港法院判處罰金港幣2,000元。

4、對於臺灣、香港、澳門、大陸各地區攜帶物品應注意事項及與海關有關之法令規定,請參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網站(http://www.mac.gov.tw),國人萬一因攜帶電擊棒遭在香港或澳門遭海關查扣時,可聯絡香港事務局或澳門事務處協助處理。(電話:香港+85295370630;澳門+85366872557)

三、港澳居民來臺

 (二十一)「九七」後香港居民及「九九」後澳門居民申請來臺入出境之規定及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香港「九七」及澳門「九九」後,其居民申請入出境,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有關申請入出境、居留及定居之手續,基本上係在保障香港或澳門居民權益之前提下,延續「九七」、「九九」前之規定,並無很大差異。但應特別注意不可在臺逾期停留及未經許可工作,否則將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強制出境,並限制至少1年內不得再入境。

(二十二)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應申請何種入臺證?

答: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計分為5類:

1、一般入出境: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持憑入出境。(第9條第1項至第4項)

2、臨時入境停留14日: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境。(第9條第5項)

3、特殊事故:發給入境證明書,申請人抵達臺灣地區機場、港口時,應補辦一般入出境手續。(第13條第1項、第2項)

4、緊急入境:發給許可先行入境通知單,申請人亦應補辦一般入出境手續。(第13條第3項)

5、機組員、空服人員或船員入境臨時停留: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第14條)

(二十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若欲來臺停留,應如何申請?費用如何?

答: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如欲申請來臺停留,須檢具(1)入出境申請書;(2)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正副本;(3)彩色近照(白色背景)1張;(4)航空回郵信封1個;向香港中華旅行社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辦。證照費──單次入出境:港幣122元 (含郵費);逐次加簽證:港幣122元(含郵費);每次加簽費:港幣110元;1年多次入出境證:港幣232元(含郵費);3年多次入出境證:港幣562元(含郵費)。

(二十四)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來臺停留經許可者所核發入出境許可之種類、效期及停留期限為何?

答: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6個月;經常入出臺灣地區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1年或3年。

單次入出境許可在有效期間內可入出境1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單次入出境許可,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1次,其有效期間自原期間屆滿之翌日起6個月。

逐次加簽許可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翌日起6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許可之有效期間。

多次入出境許可在有效期間內可多次入出境。

依該辦法第10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3個月。

(二十五)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14日內離境,其適用對象、應備文件、申請程序及費用為何?

答: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14日內離境,其適用對象、應備文件及申請程序如下:

1、適用對象: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臨時入境停留。

(1)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以下簡稱有效入出境證件)者。

(2)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係指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3)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

2、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有效入出境證件、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6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上出生地欄登載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3)有效期間6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驗畢退還)。

(4)訂妥機船位,並於14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3、申請程序: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經許可者,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境。

(1)個人申請: 於抵達機場、港口時,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機場、港口入出境旅客服務站申請;團體申請:為免等候辦證手續,3人以上之團體可於出發前1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由旅行社負責人員或團體領隊將團體申請書先傳送欲抵達機場、港口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旅行社或團體領隊,於申請人抵達時,再將原傳真之申請表正本,及相關文件送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辦理。

(2)聯絡電話:A.入出國及移民署中正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電話: 001-886-3-3982728;傳真:第一航站001-886-3-3931433,第二航站001-886-3-3931677。B.高雄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電話: 001-886-7-8017311;傳真:001-886-7-8034819、001-886-7-8037986。

4、費用:自94年4月起香港澳門居民申辦臨時入境停留許可證,政府將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及規費法規定,每件收費新臺幣200元(港幣55元)。

(二十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網路簽證條件為何?費用多少?

答:香港澳門居民係指持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者,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含BNO)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網路簽證: (1)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2)香港及澳門永久居民曾於1983年後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入臺灣地區者)。

網路申請者,可登入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經線上審查核准者,檢附線上顯示核准電子收件編號,有效期間6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及香港或澳門身分證 (驗畢歸還),至香港中華旅行社或中華旅行社國際機場辦事處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繳費領證,費用港幣55元。經線上顯示不准者,請依一般書面程序申請。

(二十七)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特殊事故急須來臺,可否辦理快證服務?

答: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特殊事故急須來臺,可申請快證服務。申請快證服務應另檢具特殊事故之證明文件、有效期間6個月以上之香港護照、澳門護照及速遞費新臺幣350元(港幣82元)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及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辦理。初次申請快證服務者,限本人親自辦理 (須面談);再次申請者,可由本人或委由代申請人或旅行社提出申請。申請案如獲核准,約7日可領取入出境證。

(二十八)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入境證明函之程序為何?

答: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特殊事故急須來臺,可申請入境證明函或依問題27所述申請快證服務。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特殊事故急須進入臺灣地區,附有證明文件,應備具入出境申請書、有效期間6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在香港或澳門者,向香港中華旅行社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請;在海外地區者,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由受理單位查核後,逕發給入境證明書。持入境證明書進入臺灣地區,應於入境時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機場、港口入出境旅客服務站補辦一般入出境手續後,再行查驗入境。

(二十九)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若逾期停留,將會有何影響?

答: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如逾期停留,治安機關將予以強制出境。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其下次申請入出境,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為1年至3年。但(1)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辦延期,逾停留期限10日以內者抑或(2)逾停留期限10日以內,且自行購買機票前往機場接受強制出境者,不在此限。如逾停留期限10日以上者,其申請居留或定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不予許可期間亦自出境之翌日起為1年至3年。

(三十)如何辨識人口販運,香港或澳門居民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時之求助管道為何?

答:人口販運的犯罪廣泛存在於全球社會的每個角落,被害人因遭受暴力、脅迫、恐嚇、詐欺、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而被迫成為性剝削、勞力剝削或器官摘除的受害者。販運的被害人不分年齡,可能是兒童,也可能是成人;不分性別及種族。

人口販運集團常會偽裝成合法公司,運用媒體或在報紙上刊登令人羨慕的國內外工作機會。此外,人口販子並非都是陌生人,有可能是所認識的親戚、鄰居或朋友,也有可能是組織或個人,她們通常承諾提供工作、教育或婚姻機會,以及免費辦理護照、獲得觀光簽證或取得工作許可證或接送出入境等優厚條件吸引注意。 人口販運嚴重踐踏人權,也對人身及社會安全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現類似或可疑之個人或團體,或自身遇到危險或受到傷害時,在臺灣境內時可撥打緊急救援報案電話110,在電話中留下地址或聯繫方式,以利救援工作。也可以到警察局、社會局、移民署專勤隊、民間團體或其他機構尋求幫助。

四、港澳居民來臺居留定居

(三十一)香港或澳門居民若欲來臺居留,須符合那些要件?如何申請?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

答: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地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1、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姐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2年以上。

2、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3、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

4、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者。

5、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6、匯入等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並存款滿1年,附有外匯銀行證明者。

7、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8、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或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2年者。

9、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或經備案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聘僱之主管或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

10、其它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院校任用或聘僱者。

11、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12、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之情形,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13、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5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270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14、經中央勞工主管機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者。

15、其配偶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或經備案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聘僱之外國籍金融專業人才。

16、其配偶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或經備案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聘僱之外國籍科技專業人才。

另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規定,除依第8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依第14款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者外,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境居留後申請之。

符合前揭條件者,可檢具居留申請書、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保證書(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免附之)、警察紀錄證明書(但經移民署許可免附者,免附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香港中華旅行社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辦,若已入境在臺者,則逕向移民署申辦。

(三十二)香港或澳門居民以「匯入等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並存款滿1年,附有外匯銀行證明者」之事由,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匯入等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並存款滿1年」之審查要項為何?

答: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所稱「匯入等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並存款滿1年」之認定,分為申請居留時、申請延期居留時及申請定居時等3個階段,審查要項如下:

1、申請居留時:審查其國外、香港或澳門或臺灣地區銀行出具之匯入證明及臺灣地區銀行存款滿1年之證明,且存款滿1年期間之平均每日存款餘額,須等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至於1年期間曾質押借款,以致存款餘額未滿等值新臺幣500萬元,並不當然影響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權利,端視存款滿1年期間之平均每日存款餘額,是否在等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為斷。亦即,存款餘額未滿等值新臺幣500萬元之金額乘以存款日數,加上存款餘額等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金額乘以存款日數,二者之和除以1年,以所得之商是否平均每日存款餘額等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作為認定之依據。

2、申請延期居留時:審查要項同申請居留時;惟存款滿1年之「1年」期間,係指申請延期居留時,回溯之「1年」居留期間。

3、申請定居時:審查要項亦與申請居留時同;惟存款滿1年之「1年」期間,係指申請定居時,回溯之「1年」居留或延期居留期間。

(三十三)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居留所需保證人之資格及辦理手續為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第3項>

答: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保證人。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保證人之資格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但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5人。辦理保證之手續為:保證人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各縣市服務站自行查核。

(三十四)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條件為何?有何效用?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5款、第16款及第23條第4項>

答:香港或澳門居民以「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或經備案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聘僱之主管或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其配偶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或經備案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聘僱之外國籍金融專業人才」或「其配偶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或經備案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聘僱之外國籍科技專業人才」等4種事由之一者,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得依規定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居留期間內,並得憑該證入出境。

(三十五)香港或澳門居民經核准在臺居留後,居留期間之出入境有無限制?

答:香港或澳門居民經核准在臺居留後,若不申請在臺定居或不符定居資格者,其居留期間入出境並無限制;惟1年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居住如未滿183日,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至於如符合定居資格且欲申請定居者,則須連續居留滿1年且出境未超過30日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

(三十六)香港或澳門居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欲在臺設籍定居,其相關規定為何?若於居留期間離婚,是否仍可申請在臺設籍定居?

答:香港或澳門居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若欲在臺設籍定居,應先申請居留,於居留達一定期間(即連續居留滿1年且出境未超過30日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後,且其婚姻關係存續3年以上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後,檢具定居申請書、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足資證明我國國籍之文件、臺灣地區居留證、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定居,經許可定居者,即得申請設立戶籍。 香港或澳門居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若於居留期間內離婚,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但已生產有未成年子女且離婚後對該子女有監護權者,仍得繼續居留,俟居留達一定期間,並得依前開規定,申請在臺定居。

(三十七)香港或澳門居民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為何?

答: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如下:

1、以「連續居留滿1年」之條件申請者:1年內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出境未超過30日。

2、以「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之條件申請者:2年內在臺灣地區居留,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

以依親事由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3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由於該等人士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親屬關係應存續3年以上,已較依其他事由申請為嚴,故其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自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日,3年內曾符合「連續居留滿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之條件即可;但先符合「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後,始符合「親屬關係存續期間」者,於符合「親屬關係存續期間」時,如未「即時」依規定申請定居,則仍屬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其申請定居時,仍應依前揭計算法所列方式,計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

前述「即時」,其認定方式為:(1)以「連續居留滿1年」之條件申請者:於1年內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出境未超過30日前,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為「即時」申請。(2)以「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之條件申請者:於2年內在臺灣地區居留,且低於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之標準前,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為「即時」申請。

(三十八)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如1年內在臺居住未滿183日,將會如何?

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自民國89年起1年內在臺灣地區居住未滿183日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發給出境證持憑出境;但入境居留當年,不在此限。所謂「1年內」,係指自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言。該規定係於民國88年6月2日修正施行,由於施行時,當年(民國88年)僅剩213日,爰自民國89年起計算。

(三十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定居經許可者,是否可不在預定申報戶籍地設籍或居住?

答: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定居經許可者,原則上應在預定申報戶籍地設籍或居住,若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居住時,應向該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於臺灣地區定居證上簽註變更住址後,由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函送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此外,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登記後,如須更正戶籍登記事項,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四十)在臺原有戶籍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如何申請入出境?其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兼具住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者,申請入出境之方式如下:

1、以有戶籍國民身分入出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當事人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依護照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申請我國護照持憑入出國。

(2)持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證明,於抵達我國機場、港口時,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機場、港口入出境旅客服務站辦理入國證明書,持憑入國後,依護照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申請我國護照持憑入出國。

2、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入出境:

(1)基本法令規定: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2)入出境方式:

A、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年滿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年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入出境方式如下:

a、原則:不得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以有戶籍國民身分入出國,入國後之入出國手續如下:

甲、年滿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年滿18歲當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得持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我國護照,經查驗後入出國。

乙、年滿19歲當年1月1日起至年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入出國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核准。

b、例外:香港居民於民國86年6月30日以前或澳門居民於民國88年12月19日以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設籍且已獲得僑務委員會核發僑民證明者,得繼續適用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以有戶籍國民身分入出國,或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入出境。

B、其他情形者:除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外,其入出境得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3、辦理戶籍登記及其入出境方式:

(1)在臺原有戶籍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後,應以國人身分出國,嗣後再入出國時,依前揭有戶籍國民身分辦理。

(2)依本許可辦法第29條及第30條規定申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依戶籍法第4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應以國人身分出國,嗣後再入出國時,依前揭有戶籍國民身分辦理。

(四十一)香港或澳門居民,是否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何時可以參加健保?

答: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之1規定,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明文件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應自在臺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合法受雇者,則自受雇之日起,在服務單位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手續。按月繳納保險費,即享有健保醫療照護之權利。

(四十二)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臺有無兵役問題?

答:1、依民國91年12月30日訂頒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僑務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1)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自香港地區、或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2)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4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2、依民國89年12月27日訂頒徵兵規則第37條規定,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