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國家發展會議兩岸關係議題共同意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分隔線

(一)兩岸互動的政略與原則
1.為整合國內各界對兩岸關係之意見,俾凝聚共識,政府未來關於兩
岸之重大決策,應強化在野政黨及具代表性之各界人士充分參與之
機制。
2.自一九一二年起,中華民國即為一主權國家;自一九四九年中共政
府建立後,兩岸即成為兩個對等政治實體。但由於兩岸關係錯綜複
雜,且各黨對於其未來發展方向仍有不同意見,因此,必須以最大
的耐心與智慧尋求共識。
3.開展兩岸關係應以維護中華民國之生存與發展為基礎。處理兩岸關
係應本理性、和平、對等、互惠、尊嚴之原則,建立穩定之關係架
構。
4.在台灣優先的原則下,堅決維護台澎金馬地區二千一百餘萬同胞之
安全與福祉。
5.大陸政策必須以國家整體實力做後盾,尤須鞏固國防、加強心防。
6.兩岸交流的過程中,應慎防走私、偷渡、販毒、滲透等危害國家安
全之情事發生。
7.大陸政策與對外政策應互為表裡、相輔相成。
(二)兩岸協商基本問題
1. 一九九一年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宣布終止動員戡亂,充分表達了希望
和平解決問題的誠意。我們認為,處理兩岸間之爭議,一定要充分
尊重既成的歷史與政治現實,任何以非和平手段改變此一現實之企
圖,將為兩岸人民帶來重大的災難。因此,兩岸可在適當的時機,
就和平協定之簽署進行協商。
2. 現階段可由民間推動「兩岸論壇」,廣邀具代表性之兩岸各界人士
,以私人身分,就和平解決兩岸問題,不預設立場,廣泛交換意見

3. 為了因應兩岸協商新局,我方應加強對中國大陸情勢及中共謀略之
研究,並積極培養談判人才。
4. 兩岸協商應以內部共識為基礎,並由主管機關授權,在國會監督下
進行。
5. 積極推動恢復辜汪會談,以建構台港新關係及解決兩岸加入世界貿
易組織之相關問題,進而營造兩岸和平互動環境。
6. 促成兩岸領導人在適當時機互訪,以開創兩岸合作的新紀元。
(三)兩岸經貿關係的建構
本題綱之共識,區分為原則、方向(目標)及策略三個層次研提。
甲、原則
1.由於中共對我仍存敵意,兩岸經貿發展應格外考量政治風險
。因此,必須在維持我國家安全及兩岸和平的前提下,循序
漸進地推動相關政策。
2.兩岸經貿關係應該順應亞太經濟整合趨勢及國際產業分工潮
流,本著互利互惠之雙贏原則穩定發展。
3.我國經濟發展應有多元化的全球策略,兩岸經貿關係也是台
灣整體對外經貿關係的一環。
乙、方向
1.積極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加速自由化、國際化腳步,以提升
國家整體競爭力。
2.兩岸三通問題,應依安全與互惠的原則,在時機成熟時,經
由協商解決。在此之前,應繼續推動「境外航運中心」,以
改善兩岸航運關係,並為未來進一步關係之發展奠定基礎。
3.面對兩岸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政府應早日規劃
因應策略。
丙、策略
1.在投資方面:
(1)政府應對國內企業赴大陸投資,作政策性規劃,循序漸
進;對於大型企業赴大陸投資,須審慎評估,合理規範。
(2)政府應運用有效的投資保障管道、提供相關資訊及諮詢
服務,以加強對台商之聯繫與協助。
(3)配合多元化的全球策略,政府應積極開展包括南向政策
在內的各種對外經貿關係。
2.在貿易方面,應兼顧持續追求兩岸貿易之穩健成長與風險分
散。
3.現階段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原則上可由民間機構共同
出資在第三地成立基金會進行。
(四)對外關係與兩岸關係之互動
1. 中華民國為一主權國家,為求生存與發展,必須積極推動對外關係
,拓展國際活動空間。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我
們反對以「一國兩制」處理兩岸問題。
2. 政府應以穩健的大陸政策來減少兩岸衝突的可能性,並積極運用區
域性及全球性之安全與合作機制,以確保台灣安全。
3. 現階段應繼續積極推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
行等各種國際組織。
4. 加入聯合國為一長期奮鬥的目標,應依國際情勢之變化,靈活因應
,積極推動。
(五)落實港澳政策保障國人權益
1. 「九七」、「九九」後,在港澳仍能維持自由經濟制度與高度自治
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定位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區區域。
2. 政府於中共接收港澳後,應適時發表聲明,對港澳之自由、人權、
繁榮、穩定,表達關切。政府並應定期就港澳之情況向國會提出報
告。
3. 政府應在適當時機,就國人在港澳之權益保障,與中共有關方面協
商。
4. 「九七」、「九九」後,我方仍應維持並增強在港澳之服務功能,
並因應形勢,調整或設置相關機構。
5. 受政府委託之民間團體與港澳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訂定協議,
應經主管機關授權。
6. 「九七」、「九九」後,有關入出境等事宜,港澳居民與中華民國
人民之往來,應本互惠及安全原則,予以規範。
7. 「九七」後,台港之間原則上應維持直航;台港航線應以「特殊航
線」定位,並比照國際航線處理。
(六)大陸政策決策與監督機制
建議總統另設兩岸關係決策之諮詢機構,其成員應包括在野政黨及具
代表性之各界人士。


[回前項] [國家發展會議兩岸關係議題共同意見]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