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交流法規
1、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
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
(97.9.5)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97.12.30)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97.12.30)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93.3.1)
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
(93.3.1)
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之說明函
(93.3.1)
政務人員及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須知
(93.8.3)
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
(88.3.19)
2、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
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97.4.8)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97.11.1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98.01.05)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98.6.8)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93.3.1)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94.8.30)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93.3.17)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93.3.17)
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致轉換身分者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
(96.8.27)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97.9.15)
3、其它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92.12.31)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97.10.15)
試辦金門馬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人員入出境作業規定
(97.3.31)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小三通入出大陸地區送件須知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送件須知
台灣地區人民自大陸地區遣返實施要點
(80.5.7)
中共黨政軍機關企業學術機構團體旗歌及人員職銜統一稱謂實施要點
(8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