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小三通入出大陸地區送件須知(編碼0701)

一、在金門、馬祖及澎湖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包括經許可在金門、馬祖及澎湖居留之期間;其在金門、馬祖及澎湖間遷徙者,設戶籍之時間併計)之臺灣地區人民,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許可核發入出境許可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二、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許可於護照加蓋章戳,持憑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一)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其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

(二)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之子女,或為外商在大陸地區之所聘僱臺籍員工之子女,於金門馬祖就學者,及其直系血親。

(三)在金門、馬祖出生或於中華民國89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人民。

(四)與在金門、馬祖及澎湖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或前款人民同行之配偶、直系親屬、2親等旁系血親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在大陸地區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之榮民。

(六)與在大陸地區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之榮民同行之配偶、直系親屬及2親等旁系血親。

(七)與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大陸配偶同行之臺灣地區配偶或子女。

(八)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之大陸配偶,已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及其同行之臺灣地區配偶或子女。

三、在金門、馬祖及澎湖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應備文件:

(一)經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申請書(附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2吋白色背景照片1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年齡在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免附。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貼於申請書上),年齡在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附戶口名簿影本。

(四)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查核在金門、馬祖及澎湖設戶籍日期)。

(五)服務於金門、馬祖當地縣級以下機關人員,且所列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最高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者,附所屬縣政府、縣議會同意文件。

(六)服務於金門、馬祖縣營事業單位人員,赴大陸地區從事公務活動者,或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滿6個月以上,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附所屬縣政府同意文件。

(七)中央、省級各機關(構)及警察機關服務於金門、馬祖公務人員,所列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最高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及警監4階以下,且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或未設有戶籍或設籍未滿6個月以上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附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文件。

(八)服務於臺灣本島或澎湖公務人員,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最高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機密,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附所屬中央機關、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文件。

(九)政務人員、機密科技研究人員或涉密人員:附服務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及進入大陸地區活動行程表(同意函內已附者免附)。退離職政務人員及涉密人員:附進入大陸地區活動行程表。

(十)年滿18歲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以民國96年為例,即民國60年次至77年次之男子),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未附者按役男規定辦理。

1、退伍令、轉役證明書、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

2、免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

3、禁役證明書。

4、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代訓國民兵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書。

5、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6、替代役退役證明書。

(十一)服替代役役男:附內政部役政署核准出境文件。

(十二)役男:

1、國內在學、未在學役男:附戶籍地縣政府或鄉鎮公所役男出國核准文件。

2、20歲以上緩徵在學役男、大陸或港澳來臺設籍未滿1年役男:由移民署電腦檔案資料審查,免附相關文件。

3、役齡前出國於國外就學役男: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於大陸地區就學者,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4、僑民役男:附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

(十三)未成年人應由父或母代申請或同意,於申請書背面簽名。由其他人代申請或同意者,另附監護權證明文件。

(十四)掛號回郵信封(委託他人在臺北署本部代領或在當地領證者免附)。      (多次證郵資30元、單次證25元)

四、依第二點申請者應備文件:經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申請書(免附照片、免驗身分證)(護照影本黏貼申請書上)。

(一)負責人: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已實行投資證明文件。

(二)受聘僱員工:須繳附下列證明文件:

1、經濟部許可其雇主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已實行投資證明文件。

2、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聘僱證明(如附件)。

(三)負責人與受聘僱員工之配偶、直系血親:前述證明文件影本(同時申請者免附),及親屬關係證明。

(四)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者:在金門、馬祖就學之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及父母在大陸地區投資之證明或受聘僱在大陸工作證明。

(五)依第二點第三款申請者:在金門、馬祖出生之證明或於中華民國89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之相關證明(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或相關舉證資料)。

(六)依第二點第四款申請者:其配偶、直系親屬、2親等旁系血親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親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或相關舉證資料)及其有效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影本或有效蓋有許可章戳之護照影本。

(七)依第二點第五款申請者:榮民證及在大陸地區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之證明。

(八)依第二點第六款申請者:為大陸地區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之榮民其配偶、直系親屬及2親等旁系血親之親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相關舉證資料)及其有效蓋有多次許可護照影本。

(九)依第二點第七款及第八款申請者:大陸地區配偶在福建設有戶籍文件(如居民身份證影本)、親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其有效入出境許可證影本或載明出生地為福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十)公務員:附服務機關或所屬中央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函。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同第三點(八)至(十三)。

五、證件費用: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免費。第二點人員多次有效許可新臺幣800元;單次有效許可新臺幣400元。

六、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成年人由本人親自申請;未成年人由父或母或監護人代申請。

(二)委託親友代申請。於申請書背面填明,並繳驗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三)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申請。於申請書正面及背面蓋章。

七、申請地點: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八、相關事項:

(一)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17時30分,中午不休息,放假日不受理。

(二)發證種類及工作天:

1、第一點身分申請者:工作天5天,發3年以內效期之金門、馬祖專用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第三點(五)至(七),發1年效期之金門、馬祖專用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第三點(八)及專案許可者:發1個月效期之金門、馬祖專用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1)、服替代役役男:入出境效期,依內政部核准文件所載返國日期。 

(2)、國內在學、未在學役男:出境效期依戶籍地縣政府或鄉鎮公所出具之役男出境核准文件所載日期,入境效期為出境效期加2個月。

(3)、20歲以上緩徵在學役男:出境效期為2個月,入境效期為4個月。但緩徵最後1年,出境效期不得逾緩徵截止日。

(4)、役齡前出國於國外就學役男:出境效期為自入國之次日起2個月,入境效期為6個月。

(5)、僑民役男:出境效期自入國之次日起4個月,入境效期為6個月。

(6)、自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來臺設籍未滿1年役男:出境效期為6個月。但不得逾自設戶籍之日起屆滿1年之日止,入境效期為6 個月。

(7)、其他人員:出境或入境效期均為6個月。

2、依第二點身分申請者:隨到隨辦。

(1)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於護照加蓋1年效期多次入出章戳。

(2)第二點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於護照加蓋6個月效期單次入出章戳。

(3)專案許可:於護照加蓋1個月效期單次入出章戳。

3、戶籍遷出金門、馬祖及澎湖者,其所領多次入出境證自動廢止註銷,有自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必要者,應另依規定重新申請。

九、緊急赴大陸地區就醫及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發生特殊事故:

(一)因病需赴大陸地區就醫者,及其同行照料人員,另應檢附金門、馬祖公立醫院出具需赴大陸地區就醫之證明文件。(在金門、馬祖出生未滿1個月者,免附戶口名簿)在金門水頭港或馬祖福澳港向服務站申請1個月效期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於護照上加蓋1個月效期單次許可章戳,船舶有開航均予受理並發證。

(二)赴大陸地區就醫者,及其同行照料之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醫護人員,得不受設有戶籍之限制。就醫者及其同行照料之人員,如係出境應先經核准人員,得先行出境後再補辦核准手續。

(三)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患重病、受重傷、發生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情事,該人民及其必要協處人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在金門水頭港或馬祖福澳港向服務站申請於護照上加蓋1個月效期單次許可章戳,往返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船舶有開航均予受理。

十、專案許可:

(一)下列各款情形,經向移民署申請專案許可於護照加蓋章戳,得持憑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1、處理試辦通航事務或相關人員。

2、從事與試辦通航業務有關之航運、商貿活動企業負責人。

3、臺灣本島或澎湖人員,經檢具航空公司包機合約文件,包機前往金門或馬祖,轉搭船舶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宗教或其他專業交流活動者。

4、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福建投資之事業,其臺灣母公司負責人及所聘僱員工,參加該大陸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福建舉辦或與其他事業合辦之商展、商務會議或商務研習活動者。

5、臺灣地區立案核准成立滿1年以上之省(市)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成員,組團赴大陸地區福建參加非政治性之商展、商務會議或商務研習活動者。每團人數須逾10人以上,整團同時入出,未達10人者,不予許可。

6、臺灣地區教育機構人員或經立案核准滿1年以上之專業民間團體成員,組團參加在大陸地區福建舉辦與其專業有關之非政治性之學術會議或學術觀摩活動者。每團人數須逾10人以上,整團同時入出,未達10人者,不予許可。

7、民國38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福建出生之臺灣地區人民,及與其同行之配偶、直系親屬及2親等旁系血親,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申請赴大陸地區福建探視者。

8、服務於金門、馬祖縣營事業單位以外各機關(構)之政務人員,或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及警監3階以上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交流活動者。

9、服務於金門、馬祖縣營事業單位,且未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或設籍未滿6個月,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非公務活動者。

10、中央、省級各機關(構)及警察機關服務於金門、馬祖人員,所列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最高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及警監4階以下,且未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或設籍未滿6個月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公務活動者。

11、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因行動不便或有其他急迫、特殊情事,得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其必要協處人員得申請同行。

(二)中華民國船舶有專案申請由臺灣本島航行經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必要時,應備具船舶資料、活動名稱、預定航線、航程及人員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航行許可及核發入出境;船舶經金門、馬祖應停泊,人員並應上岸,經查驗船舶航行文件及人員入出境許可證後,得進入大陸地區。前項專案核准,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三)試辦通航期間,基於大陸政策需要,中華民國船舶得經交通部專案核准 由澎湖航行進入大陸地區。

前項大陸政策需要,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審酌國家安全及兩岸情勢,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