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業要點有關規定
1.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的新規定為何?
Ans:
新修正之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為:「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新規定何時實施?
Ans:
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修正條文經總統95年7月19日公布,行政院依同條例第96條規定,訂定修正條文自95年10月19日施行,內政部並函頒「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於同日生效開始實施。
3. 那些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適用作業要點規定?
Ans: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人員)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時,申請赴大陸地區,依作業要點辦理:
(一)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
(三)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
至於下列公務員及警察人員,仍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理,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
(一)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者。
(二)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三)經服務機關(構)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或工作之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
(四)經所屬機關(構)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而隨同該進修單位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各項活動者。
4. 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得從事什麼活動?
Ans:
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已無事由之限制,可以申請赴大陸進行探親、探病或探訪親友的社會交流活動,可以申請從事參訪、會議或各種交流性質的專業活動,也可以申請赴大陸地區旅行遊覽活動。但應將赴大陸從事活動內容真實填載,並檢附有關文件,俾利服務機關(構)審核。
5. 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應如何提出申請?於何時提出申請?
Ans:
(一)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向服務機關(構)申請,經服務機關(構)審核後,得赴大陸地區,無須報經內政部許可;機關首長則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
(二)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7天前提出,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七天前申請之限制。
6. 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赴大陸地區之方式為何?
Ans:
由於我方在大陸地區尚未有派駐機構,基於人身安全考量,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宜儘量以參團方式(如參加旅行團或民間單位、學校組團)前往為原則。
7.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其行為應遵守的規範為何?
Ans:
(一)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並應注意維護國家、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二)公務員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有下列情事:
(1)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協議或共同發表宣言等政治性活動。
(2)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3)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4)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5)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三)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者,對於涉及公務相關活動,無論是否為所屬業務,均禁止為之。
8. 公務員在大陸可能面臨之問題有哪些?
Ans:
(一)人身安全問題:由於大陸方面迄今推遲與我方進行人身安全保障協商,且由於人治色彩濃厚,治安日益惡化,各項有關人身安全遭受威脅之事件,日趨頻繁,因此,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各項活動時,均應特別注意自身安全。
(二)對大陸風險認知不足問題:由於大陸資訊向來不透明,而一般公務員對於大陸資訊的了解也相對有限,對於大陸風險恐有認知不足的問題。為此,本專區列有「大陸地區風險資訊」,可供參考。
9.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如遺失證照或遇有急難,應如何處理?
Ans:
(一)護照、「臺胞證」等重要證件應妥善保管,如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由深圳進入香港或由珠海進入澳門,向香港「中華旅行社」(852-25264415、93140130)、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853-28306282、66872557)申請返臺證明搭機返臺。如有遺失「臺胞證」者,先向大陸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向大陸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臨時「臺胞證」。
(二)發生重病、重傷、交通事故、搶劫等意外,依情況就近向當地公安報警(電話:110)或通報救護車(電話:120)尋求協助。如未獲妥善處理,向當地旅遊局、臺商協會(市內查號台:114;長途查號台:116)或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電話:886-2-27187373;緊急服務專線:886-2-27129292)請求協助。
(三)公務員在大陸地區期間若受脅迫洩漏機密,得不經所屬機關,直接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報告,由該檢察署受理。
10. 各機關(構)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有如何的準備?
Ans:
(一)公務員依作業要點申請赴大陸地區,除首長外,由服務機關(構)自行審核決定,因此,各機關(構)應有完善的準備,俾處理相關衍生的問題。
(二)各機關(構)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事宜,應統合內部人事、政風及業務單位,考量其業務性質或特殊實務需要,建立事前了解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作業規範或補充規定。
(三)各機關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或補充規定,應依所屬人員赴大陸地區交流情形、衍生問題,隨時檢討調整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