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自五月二十六日起續行兩週 執行方案

92年5月26日 境外管制組 調整方案(DOC檔

一、按「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自4月28日執行以來,已有效執行居家隔離對象26,461人,其中機場、航站、港口篩檢出體溫異常者179人,送醫11人,經診斷為疑似SARS者4人,顯見本措施之執行確能有效篩檢出疑似SARS病患,並避免造成境外移入。另由於SARS病患於初期並無體溫異常症狀,故航站、港口之篩檢,並未能完全阻絕SARS病患於境內傳輸(日前即發生一起越勞 入境後發病案例),爰為有效控管境外移入及境內傳輸之可能,同時為達淨疫國內空間輔助效果之政策目標,「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經報請行政院於5月23日同意,將自5月26日起續予展延2週。

二、惟為免對於國內經貿活動及相關產業營運造成衝擊,續行措施業適度調整,將「放寬入境管制範圍」,以便利正常商務活動,暨採行「彈性執行隔離措施」。處理原則略以:

(一)放寬入境管制事由:得准許外籍人士自「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來臺探親、探病、奔喪,香港居民比照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以商務事由,得申請旅行證來台。但入境後隔離措施不變,亦即仍應遵守現行「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之管制規定。

(二)彈性執行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為兼顧企業營運之需求,就外籍、香港及服務於跨國企業大陸人士之商務相關活動,將給予較便捷之隔離措施,作更彈性之安排。

三、相關措施調整情形

(一)外籍人士:外籍人士維持不適用免簽證及落地簽證前來我國,惟倘因商務或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聘雇許可函,或因探親、探病、奔喪等事由來台者,於向駐外館處申辦登機許可(內含無SARS症狀診斷證明),得核發停留或居留簽證。

1、簽證核發

(1)持外國護照自「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前來台灣登機規定:

A、持有效外交簽證或禮遇簽證者:可直接登機無需申辦登機許可。

B、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PERMANENT RESIDENT CERTIFICATE)、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者:可直接登機無需申辦登機許可。

C、持有效多次或單次停留或居留簽證者:須申辦登機許可,併有效簽證使用。 D、來自「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機場港口登機(船)者:均不適用以免簽證及落地簽證前來我國。

(2)停(居)留簽證或登機許可申請案申辦程序:

A、受理各類申請案後,均須個案報外交部核復,考量避免增加國內防疫負擔。

B、依外籍人士辦理簽證擔保程序,由申請人在台之保證人(即在台企業主、商務往來對象、親屬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送繳以下文件並完成擔保程序:

(A)外籍人士入境執行居家隔離保證書(確認外國人入境後在台保證人履行對入境人士之居家隔離責任)

(B)外籍人士來華簽證審核通知書。

(C)中正國際機場過境旅館訂房紀錄(僅適用已取得居留簽證之外籍勞工)

(3)受理事由:暫時停止受理觀光為事由之停留簽證,除限縮申請事由外,並須逐案報外交部核復:

A、停留簽證受理事由:倘因商務、依親、探病、奔喪或其他緊急事由,均得查驗其無感染SARS症狀診斷證明後,報外交部依核復結果,發予適當效期、停留期限60天可延期之停留簽證及登機許可。

B、居留簽證受理事由: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聘雇許可函者(暫以白領階級為限,藍領階級僅在緊急事由始得受理),受理後報外交部依核復結果,查驗其無感染SARS症狀診斷證明,發給效期3個月、不加註停留期限之居留簽證及登機許可。

C、前已取得多次及單次停、居留簽證者:倘符合第(一)或(二)所列事由者,得依報外交部核復結果,查驗其無感染SARS症狀證明後,核予登機許可。

D、簽發登機許可,務請依序編號,並註記外交部核復電報日期及電號,以利管控追蹤。

2、執行隔離措施方式

(1)來台工作有雇主者,或為探親、探病、奔喪者,由雇主或親屬具結保證專案隔離措施之實施。

(2)在台無雇主或親屬,但有商務活動對象者,由該對象出具保證並負責執行隔離措施。

(3)在台無具保對象者,該人士來台後,須自費停宿國際機場旅館,民航局將加強國際機場旅館商務功能。

(4)因探親、探病、奔喪等事由來台者,仍應執行居家隔離十日。

(二)香港居民

1、繼續暫停落地簽至6月28日;來台從事商務活動或探親、探病、奔喪等事由,及執行隔離措施方式,比照外籍人士辦理。

2、入出境許可核發

(1)入台證:倘因商務、探親、探病、奔喪或其他緊急事由,均得查驗其「無SARS症狀診斷證明」後,逕核予適當效期之入出境許可及「登機許可」。

(2)居留證(申請就學、工作或定居者):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聘雇許可函者,得查驗其「無SARS症狀診斷證明」後,發給入境許可、居留證副本及登機許可。

(3)前已取得多次及單次停、居留入境許可者:倘符合第1或2所列事由者,得查驗其「無SARS症狀診斷證明」後,逕核予登機許可。

(4)繼續暫停落地簽(即14天臨時入境停留許可)至6月28日。

(5)請香港事務局於發給入台證或登機許可前,務請先告知當事人應於抵台後接受居家或在指定地點自費隔離觀察10天,並於抵台後全程戴口罩,於隔離期間除從事與許可證相符活動外,應避免外出。

(三)大陸人士

1、商務及專業活動

(1)自海外非「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來台者(旅居海外者)

A、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5)月16日發布施行「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申請符合條件者,核給旅行證,持憑來台。並強化邀請單位定期量體溫及通報責任。

B、調整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專業交流

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依其個案之必要性、急迫性,得申請專案許可,並強化邀請單位定期量體溫及通報責任。

(2)自海外「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及大陸地區來台者

A、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申請來台,從事諸如「技術指導」、「驗貨」或「採購」之專業活動,或因個案有必要及急迫性,並經專案許可,方可來台。否則原則上仍暫緩發證。

B、依「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申請符合條件者,核給旅行證。

(3)前揭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或專業活動,均應附具「無SARS症狀診斷證明」。

(4)執行隔離措施方式

A、在台有關係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者,由該關係公司負責人具結保證專案隔離措施之實施。

B、在台無關係公司,但有商務活動對象者,由該對象出具保證並負責執行專案隔離。

2、社會交流

(1)大陸配偶、子女來臺,及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來臺者,維持「入境者居家隔離」。並由在台代申請配偶、親屬,親向居家隔離所在地警察分駐(派出)所,事前簽具「落實居家隔離切結書」,持憑向境管局申請來台。

(2)在前項措施之前已核發旅行證影本者,亦請在台代申請配偶、親屬補正「落實居家隔離切結書」(詳附件一之一),始得換發旅行證正本入境。

3、觀光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申請轉來臺灣觀光(第2類),或旅居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包括赴國外留學或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的大陸地區人民)(第3類),仍暫停受理及發證。

(四)採行「入境者隔離期間從事商務活動行為準則」

1、雇主或商務往來對象(以下簡稱企業主)應具結「入境者隔離期間從事商務活動行為準則」(商務人士具結書詳附件一之二),其內容如次:

(1)來台長期工作者,雇主應具結保證居家隔離10日。

A、雇主應轉知受雇人員應遵守隔離措施之相關規定,包括:

(A)下列狀況得准予外出,惟必須戴上口罩: a就醫。 b在空曠場所運動。 c買便當、報紙、倒垃圾 d經衛生所人員同意者。

(B)經衛生單位許可外出者,須留存外出紀錄,以供日後追蹤之需。

(C)嚴禁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外出。

(D)不得於隔離期間前往醫院探訪病人。

(E)嚴禁前往人群聚集之公共場所,如銀行、圖書館、菜市場、量販商場、百貨公司、健身房、戲院、餐廳、KTV、網咖…等。

B、雇主應儘速將受雇人員之名單、抵台時間及居家隔離的地點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2)來台從事短期商務活動者,企業主應具結保證下述9項「入境者隔離期間從事商務活動行為準則」,並填具「健康狀況及行程表」(附件二):

A、應儘速將來台人員名單、抵台時間及住宿地點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衛生所)。

B、該商務人士外出時應全程戴口罩。

C、應指派專車接送,避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D、該商務人士應每日早、晚各量測體溫1次,並詳實記錄,以備查考。

E、應全程記載該商務人士抵台後之行程,並備查考。

F、該商務人士除從事與簽證或許可證相符活動外,應避免外出,並避免前往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如銀行、圖書館、量販商店、百貨公司、健身房、戲院、KTV、網咖等場所。

G、如來訪人士有發燒、咳嗽、呼吸急迫、腹瀉及其他身體狀況異常現象,應即送醫並通報當地衛生機關。

H、應在居家隔離通知書上報到欄簽章(大小章),並交由該商務人士持憑出境。

I、商務人士入境後,未滿十日須再出境者,須由企業主於隔離通知書上註記體溫及「體溫正常」(須小於37.5度)後簽章,交由該商務人士持憑出境。

2、督導查核

(1)負責機關(單位) 各相關機關應負責抽查企業主執行具結書所載內容之情形,並每日將查核報表回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轉報陸委會。其分工如次:

A、科學工業園區內廠商,由科學園區管理局負責。

B、工業園區內廠商,由經濟部工業局負責。

C、加工出口區內廠商,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負責。

D、其他非位於各類園區內之廠商,由經濟部(投審會)負責。

(2)督導查核作業

A、查核方式:以電話查核為主,但如查核過程中,對於執行情形有疑異之廠商,應執行實地查核。

B、查核重點:

(A)來台工作者,了解企業主是否已將受雇員工抵台相關資訊通報當地衛生機關。

(B)來台商務活動者,了解企業主執行情形,並要求企業主將「健康狀況及行程表」以電傳方式回報查核單位,以了解其執行情形。如日後發現企業主有填報不實情事,可轉請檢調單位依相關法律追究法律責任。

C、抽查比例:以1/10為原則。

D、查核日報表如附件三

E、為便利各項管理作業之推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園區管理單位,應提供聯絡窗口名單,俾利後續作業之進行。(附件四

3、作業流程

(1) 由申請人在台之保證人(即在台企業主、商務往來對象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籍人士)或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香港人士及大陸人士)送繳具結書。

(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籍人士)或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於完成具結書審核程序後,應 將審核結果通知企業主,並將名單造冊電報通知相關駐外館處與香港事務局。

(3) 駐外館處與香港事務局於核發登機許可後,應將名單造冊(附件五),每日上午十二時及下午五時電送航警局證照查驗隊(FAX:03-3983736)及高雄分局(FAX:07-8065213)。惟如特殊狀況時,應即時傳送。

(4) 航警局於該商務人士入境,相關表單核對無誤後,將抵台商務人士造冊(附件六)送經濟部(投審會)辦理查考,同時併送疾病管制局(北區、南區分局)轉知地方衛生單位。

(5) 經濟部(投審會)收訖航警局所送之名冊後,應依分工以電傳或e-mail方式分送各單位進行查核。

(6) 各單位應依查核比例進行查核,並每日將查核結果,以e-mail方式回報經濟部(投審會)彙整後送陸委會。

(7) 企業主應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審核結果書及來訪人員留存之記錄完整保存,以備查考。

(8) 洽詢電話:經濟部投審會02-33435700轉三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