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應否續行之檢討評估及管制措施調整放寬之建議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境外管制組

一、按自行政院於427日宣布頒行為期兩週(於511日奉准展延1次兩週,將於525日屆滿)之「入境者居家隔離」及「境管節流」措施期間,境外管制組已針對自疫病區之國人入國、外籍人士、香港居民、大陸人士來台,建立有效控管方案,前揭人員返(來)台流量,平均較常態時期比較降幅達95%以上,同時亦無境外移入造成地區傳播之案例。在各通商(航)港口、航站,亦均採行嚴密的防檢疫措施。上揭措施的採行,輔以國人、外籍人士等,均皆能懍於我政府立場,以自我節制方式減少「不必要的移動」,整體而言,產生明顯的成效

二、惟鑒於對於SARS的傳染方式及途徑,近期已有相當的實證及病例研究結果,爰B級入境者居家隔離,依委員會顧問及專家建議,有予重新評估之必要。本組並於522日完成「入境者行為管制及健康管理措施」初步評估在案,惟相關配套尚有待衛生主管機關規劃,政策採擇時點,亦有待作決策考量,故尚未可逕予銜接實施「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

三、按「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將於525日再次屆期,是否應續予採行,本組業遵本委員會召集人於519日主持之第3次委員會作成裁示,由本組儘速評估後報委員會核定。按本組業經以「防疫需求」、「國際互動」、「兩岸關係」、「台港關係」、「經濟、產業、勞動供需」等五大面向完成意見徵詢及評估,其中經貿方面之意見如次

(一)工商團體及產業意見:咸認入境者居家隔離已施行近一個月,企業及產業均能配合政府政策,大幅減少人員節流措施。惟若屆滿1個月仍予續行,對產業衝擊層面勢必加深,建請停止續行,必要時得改採「強化追蹤」之替代方案,否則國內產業將承受難以回復之損害。

(二)相關經貿主管機關之評估:整體觀察近1個月「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之採行,商務活動業受嚴重衝擊,兩岸貿易及大陸台商營運的影響亦逐漸顯現,產業衝擊層面擴大,進而將不利產業發展,影響企業運作。

四、本組經參上揭評估意見,並為尋求防檢疫及兼顧國內產業利益的平衡點,擬具「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調整方案如次:

(一)按「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自428日執行以來,已有效執行居家隔離對象26,461人,其中機場、航站、港口篩檢出體溫異常者179人,送醫11人,經診斷為疑似SARS4人,顯見本措施之執行確能有效篩檢出疑似SARS病患,並避免造成境外移入。另由於SARS病患於初期並無體溫異常症狀,故航站、港口之篩檢,並未能完全阻絕SARS病患於境內傳輸(日前即發生一起越勞入境後發病案例),爰為有效控管境外移入及境內傳輸之可能,同時為達淨疫國內空間輔助效果之政策目標,「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 經報請行政院於五月二十三日同意,將自五月二十六日起續予展延2

(二)惟為免對於國內經貿活動及相關產業營運造成衝擊,續行措施業適度調整,將「放寬入境管制範圍」,以便利正常商務活動,暨採行「彈性執行隔離措施」,具體內容如次:

1、放寬入境管制範圍,執行彈性隔離措施,以便利正常商務活動。

對於自「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以下簡稱「SARS傳播區」)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人士,給予合理的空間,範圍包括

(1)外籍人士

Ⅰ、外籍人士維 持不適用免簽證及落地簽證前來我國,惟倘因商務或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聘雇許可函,或因探親、探病、奔喪等事由來台者,於向駐外館處申辦登機許可(內含無SARS症狀診斷證明),得核發停留或居留簽證

Ⅱ、執行隔離措施方式

(Ⅰ)來台工作有雇主者,或為探親、探病、奔喪者,由雇主或親屬具結保證專案隔離措施之實施

(Ⅱ)在台無雇主或親屬,但有商務活動對象者,由該對象出具保證並負責執行隔離措施

(Ⅲ)在台無具保對象者,該人士來台後,須自費停宿國際機場旅館,民航局將加強國際機場旅館商務功能

Ⅲ、因探親、探病、奔喪等事由來台者,仍應執行居家隔離十日

(2)香港居民:繼續暫停落地簽證至六月二十八日,惟來台從事商務活動或探親、探病、奔喪等事由,及執行隔離措施方式,比照外籍人士辦理。

(3)大陸人士:

Ⅰ、 依「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申請,符合條件者,核給旅行證來台。大陸人士基於「技術指導」、「驗貨」、「採購」等事由,得以專案許可方式,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申請來台。

Ⅱ、執行隔離措施方式:

(Ⅰ)在台有 關係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者,由該關係公司負責人具結保證專案隔離措施之實施。

(Ⅱ)在台無關係公司,但有商務活動對象者,由該對象出具保證並負責執行專案隔離。

Ⅲ、因探親、探病、奔喪等事由來台者,仍應執行居家隔離十日。

2、採行「入境者隔離期間從事商務活動行為準則」

雇主或商務往來對象應具結「入境者隔離期間從事商務活動行為準則」,其內容如次

(1)對來台長期工作或提供技術服務者,具結保證居家隔離十日。

(2)對來台從事短期商務活動者,具結保證下述事項:

Ⅰ、該商務人士外出時應全程戴口罩。

Ⅱ、應指派專車接送,避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Ⅲ、該商務人士應每日早、晚各量測體溫一次,並詳實記錄,以備查考。

Ⅳ、應全程記載該商務人士抵台後之行程,並備查考。

Ⅴ、該人士除從事與簽證或許可證相符活動外,應避免外出,並避免前往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如銀行、圖書館、量販商店、百貨公司、健身房、戲院、KTV、網咖等場所。

Ⅵ、如來訪人士有身體狀況異常現象,應即送醫並通報當地衛生機關。

五、督導查核及作業流程

(一)督導查核

1、負責機關(單位)

各相關機關應負責抽查企業主執行具結書所載內容之情形,並每日將查核報表回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轉報陸委會。其分工如次:

(1)科學工業園區內廠商,由科學園區管理局負責。

(2)工業園區內廠商,由經濟部工業局負責。

(3)加工出口區內廠商,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負責。

(4)其他非位於各類園區內之廠商,由經濟部(投審會)負責。

2、督導查核作業

(1)查核方式:以電話查核為主,但如查核過程中,對於執行情形有疑異之廠商,應執行實地查核。

(2)查核重點:

A、來台工作者,了解企業主是否已將受雇員工抵台相關資訊通報當地衛生機關

B、來台商務活動者,了解企業主執行情形,並要求企業主將「健康狀況及行程表」以電傳方式回報查核單位,以了解其執行情形。如日後發現企業主有填報不實情事,可轉請檢調單位依相關法律追究法律責任

3、抽查比例:以1/10為原則

4、為便利各項管理作業之推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園區管理單位,應提供聯絡窗口名單,俾利後續作業之進行

(二)作業流程

1、駐外館處及香港事務局於核發簽證、停留許可及登機許可時,應查驗無SARS症狀診斷證明及企業主之具結書,並於具結書上核章(留存第三聯)

2、駐外館處及香港事務局於簽發簽證、停留許可及登機許可後,應將名單造冊,每日電送航警局

3、於該商務人士入境後,應主動出示具結書,並由航警局查對有無駐外館處或香港事務局之戳記,並留存第二聯

4、航警局於該商務人士入境,相關表單核單核對無誤後,將抵台商務人士造冊送經濟部(投審會)辦理查考

5、經濟部(投審會)收訖航警局所送之名冊後,應依分工以電傳或e-mail方式分送各單位進行查核

6、各單位應依查核比例進行查核,並每日將查核結果,以e-mail方式回報經濟部(投審會)彙整後送陸委會

7、企業主應將具結書第一聯及來訪人員記留存之記錄完整保存,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