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劉副主委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主持例行記者會紀錄:

詢答事項:

盼中共遵循WTO國際組織規範互動

問:中共首次透過WTO機制與我接觸,通知我方要對若干貨物採取反傾銷稅,陸委會一直期望雙方以WTO作為對話平台,對於中共這次的動作與反應有何看法?中共將中華台北改為「中國台北」,陸委會的看法為何?

答:

■在國際組織之內的各種活動,彼此依國際組織的規則來處理是最適當的。既然WTO為一平台,雙方在此國際組織,就應以經濟體的方式互動。我們也期望在此平台上發揮更多的機制。

■就經濟體而言,中共將中華台北改為「中國台北」,此名稱是不適當的,相信中共方面也了解,既然在此機制內依相關規範運作,就應遵循此規範的名稱互動。

■我方經濟部仍會從實質面所產生的問題做相互的因應作為,不會因為名稱因素,而對我方廠商權益的回應有所疏略。

修正兩岸條例第卅三條,以處理人才赴大陸任職

問: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任職的相關規定為何?

答:

■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任職,現行兩岸條例第卅三條規定為未經許可,不得赴大陸擔任職務。相關主管機關針對體育人員、會計師及仲裁員已訂有許可辦法。衛生署也正針對醫療人員赴大陸地區任職訂定許可辦法。產業界若已向經濟部登記投資大陸地區,因投資的概念包含資金、技術、人員,若在依合法管道投資大陸地區的台商企業擔任職務,政府機關即視為已獲許可。惟法規與實際情形仍有落差,爰就兩岸條例赴大陸地區任職規定作修正調整,跳脫以前「全面禁止,例外許可」方式,就須經許可或限制部分加以規定,其他則予以開放。

■對於高科技人員登陸部任職,行政院希望在目前第卅三條尚未修正,但即將於十一月份可望修正通過的情況下,先就高科技人員部分訂定許可辦法加以適用,使社會大眾對高科技人員赴大陸任職規定之期望及早落實。俟第卅三條修正通過後,將有單一子法,屆時高科技人員、體育人員、仲裁員、會計師等許可辦法即不再適用。法規將朝向單一化,而執行面由各權責機關自行負責。

■未來兩岸條例第卅三條就赴大陸地區任職規定,將大致分成三大類型:第一是須經許可的部分,由各機關研判許可基準要件為何。此類型需有子法做配套。第二為完全禁止的部分,例如赴大陸地區擔任解放軍等。第三類型,亦即未列入部分,毋須經過許可,此部分不在管制機制範圍內。

開放大陸商務人士來台須檢討定居、居留等配套

問:自由貿易港區大陸商務人士進出將如何處理?

答:

■對於自由貿易港區大陸人士的商務進出,目前仍在處理階段。按外國商務人士進出之概念,僅涉及簽證、進出手續等便利問題;惟大陸人士來台,依兩岸關係條例規定,有別於外國人士入出境機制。最大差別在於,大陸人士來台,其停留、居留與定居將與身分自然劃成等號。亦即只要取得居留權,俟一段期間即可定居,再過一段時間即可取得身分證。而外國人在台灣地區即使取得永久居留權,身分仍為外國人,其權利義務不會因而產生變化。惟大陸地區人民則會因身分轉移而產生變化。

■因此面對大陸商務人士進入台灣地區後,需檢討的不僅是開放大陸人士以商務型態進出,而是相關配套以及與現行大陸人士來台定居、居留制度之間,如何相互調整。這必須是一套完整的機制。

■我們向經建會提出建議,大陸人士商務進出部分,保留在兩岸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處理,前己述明大陸商務人士進出須訂定許可辦法。在自由貿易港區法規部分,僅需敘明此部分依照兩岸關係條例處理,一套機制以一套法規處理即可。

小三通台商認證為區隔性概念

問:關於擴大小三通,台商身分如何認證?

答:小三通台商的認證,涉及幾種類型,一是台商本身或幹部或眷屬進出,這部分在討論時,相關機關要求須經過「經濟部登記」,亦即須經過一定流程。至於小三通牽涉台商子女赴金門、馬祖就學部分,在條文上即刻意刪掉「經濟部登記」等字。台商子女回來接受國民教育為理所當然,無須接受這方面條件限制。因此小三通對於台商是區隔性而非一致性的概念。

立委赴大陸地區程序與一般民眾相同

問:立委多少都會接觸到涉及國家機密的文件,對於立委赴大陸訪問,兩岸條例是否有所限制?

答:兩岸條例於民國八十一年制訂後,內政部並於八十一年訂定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即將民意代表與教職人員,從許可機制須要事由部分刪掉。亦即此許可機制將立法委員、其他民意代表以及教員部分,歸納為與一般民眾相同,毋須事由,僅需許可程序。其他公務系統則以現行方式,須特定事由,且須經過許可,方可赴大陸地區。這是民國八十一年以來一直施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