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獎助大陸地區研究生臺研究

∼問答集∼

壹、申請篇

一、問: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立獎助大陸地區研究生來台研究目的為何?

答:獎助目的係為鼓勵大陸地區高等校院與學術研究機構博、碩士研究生來臺研究,促進兩岸青年學術交流。

二、問:獎助案每年何時申請?

答:申請案每年辦理兩次。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或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由其在臺接待之大學院校代向本會申請。每人限申請一次。

三、問:獎助對象為何?

答:大陸地區高等校院與研究機構之在學博、碩士研究生。

四、問:可否藉來台研究之便在臺灣地區之大學院校修習學分或取得學位?

答:本獎助要點所稱來台「研究」係指來臺進行與所學專業相關之修習或資料蒐集。但不得依本要點要求在臺灣地區之大學院校修習學分或取得學位。

五、問:如何提出申請?須準備那些文件?

答: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各二份,由在臺接待之大學校院備函(由校長署名)代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由申請人親自填寫)。

(二)在學證明。

(三)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四)碩士或大學學位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成就證明影本。

(五)申請人導師及接待學校同意指導之副教授以上人員各一人之推薦書(格式如附件三,由推薦人填寫)。

(六)接待學校接待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

六、問:推薦書由誰出具?

答:由申請人導師及接待學校同意指導之副教授以上人員各一人之推薦書(格式如附件三,由推薦人填寫)。

七、問:申請人之推薦書或在學證明無法於期限內(二月二十八日、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怎麼辦?

答:可先請申請人所屬大陸地區學校(院、系、所)先行傳真送件,俟取得正本後,再補齊即可。

八、問:申請人可否同一時期就相同計畫向其他機關、團體申請獎助?

答:申請人於來臺研究同一期間,同時向本會、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獎(補)助來臺研究或從事其他活動並獲同意者,本會得視其獎(補)助情形,核定獎助項目及經費。

九、問:相關訊息如何獲知?

答:請至陸委會網址:http://www.mac.gov.tw 或 洽本會承辦人,電話02-23975589 轉313 。

貳、獎助篇

一、問:如何知道是否獲得獎助?

答:每期受獎助名單將於五月底或十一月底前函復各申請學校並副知接待教授。

二、問:網路上可否查詢審查結果?

答:為尊重受獎助者個人隱私,不便在網路上公開。

三、問:如何換領來台旅行證?

答:可至香港大嶼山新機場客運大樓機場之中華旅行社服務處領取「來台旅行證」。

聯絡電話:(852)2261-0238~39

傳真電話:(852)2261-0180

查詢專線:(852)9261-0730

四、問:獎助經費包含那些項目?

答:獎助經費項目如下:

(一)機票費:按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票價計算,其經費上限由本會另訂之。但不包括大陸地區內陸交通費及行李托運費。

(二)生活費:每月新臺幣貳萬元。

(三)資料費:每人新臺幣貳萬元。

(四)臺灣地區教授指導費:每月新臺幣參仟元。

(五)學校學生宿舍費:核實報支。

(六)證照費: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繳納之來臺旅行證費用。

(七)保險費:依來臺之天數,以每人投保肆佰萬之保險費核算。

五、問:獲得獎助後,卻於來台研究前喪失在學身分,該怎麼辦?

答:依本會「獎助大陸地區研究生來臺研究作業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獎助對象為大陸地區高等校院與研究機構之在學博、碩士研究生,故受獎助人來臺研究前,若已喪失在學身分,則不符規定,應撤銷獎助。

六、問:接待學校如何替大陸地區研究生辦理入境申請手續及保險事宜?

答:接待學校提供受獎助人有關申請入境資料,再由接待學校將該申請資料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核發來台旅行證,如來台期間超過二個月者,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之規定,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延期。另保險部分,由接待學校向中央信託局等保險機構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

參、核銷篇

一、問:如何申請第一期獎助款?

答:本會與學校完成簽約後,於受獎助人確定來台研究二週前,由學校檢附三分之二獎助款項領據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入境文件請領。本會作業完成後,開立以學校為受款者之支票,再由學校轉發受獎助人。來回作業時間約需三週。

二、問:如何辦理核銷?

答:受獎助者應於研究結束時檢具下列文件提交學校彙整後請領第二期款,並辦理核銷手續及撥款事宜:

(一)第二期獎助款領據(由所屬學校出具)。

(二)來回機票票根正本、購票證明(檢附發票或代收轉附收據)及受獎助人簽收之機票費領據(需檢附匯率轉換表,若以機票票根影本核銷者,必須另附接待學校出具之無法取得單據支出證明)。

(三)保險費收據。

(四)學校開立之住宿費收據。

(五)臺灣地區教授簽收之指導費收據。

(六)受獎助人簽收之生活費及資料費收據。

(七)來臺旅行證費用收據正本。

(八)研究心得報告二份(報告內容應包括行程紀要、研究心得、對兩岸交流看法、結語與建議。字數以五千字為原則)。

三、問:生活費及接待教授指導費如何計算?

答:大陸研究生來台研究應至少連續停留滿一個月,方得申領生活費及接待教授指導費。另第二個月起,如有不足月情形,則依比例按日扣除生活費及接待教授指導費。

四、問:獎助經費是否需扣稅?

答:依財政部函釋,大陸研究生來台支領之獎助費用無須扣繳所得稅。

五、問:保險費收據或旅行社出具之代收轉附收據遺失,怎麼辦?

答:可請保險公司或旅行社將留存之收據影印後,加蓋公司章,並由學校出具支出證明單。

六、問:會計年度如何計算?

答: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七、問:獲獎助者應於何時完成來台研究?

答:本獎助以會計年度為準,受獎助人應於本會核准同意獎助之當年度內完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