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獎助研究生赴大陸地區研究
∼問答集∼
壹、申請篇
一、問: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立獎助研究生赴大陸地區研究目的為何?
答:獎助目的係為鼓勵我大學校院博、碩士研究生赴大陸地區重要學術機構進行相關主題之論文撰寫或資料蒐集,並促進兩岸青年學術交流。
二、問:獎助案每年何時申請?
答:申請案每年辦理兩次。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或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由其所屬學校代為申請。
三、問:獎助對象為何?
答:獎助對象為國內大學校院博、碩士研究生修畢學位學分二分之一之在學博、碩士研究生。(在國內大學校院就讀博、碩士之僑生可提出申請,但不含外籍人士;另在國外及港、澳就讀研究所之博、碩士生不屬本獎助範圍內。)
四、問:赴港澳地區是否也可申請?
答:港澳地區非屬大陸地區,不含在獎助範圍內。
五、問:對前往「研究」之學校有無限制?
答:限於大陸地區部委所屬重點大學及列入大陸地區二一一工程之省級大 學、藝術及體育等專業性大學或重要學術研究機構。
六、問:可否藉研究之便在大陸地區修習學分?
答:本獎助係獎勵赴大陸地區進行與撰寫論文有關之修習或資料蒐集,不得在大陸地區高等校院修習學分或取得學位。
七、問:如何提出申請?須準備那些文件?
答: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各兩份,由所屬學校統一彙整造冊並備函(由校長署名)代向本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表格式請至http://www.mac.gov.tw/index1.htm或臺灣生活網站下載,由申請人親自填寫):
(一)申請名冊(格式如附件一,由學校統一造冊)。
(二)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由申請人親自填寫)。
(三)學校出具修畢學位學分二分之一之有關證明。
(四)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並應說明必須赴大陸地區研究之理由;如須同時前往二地研究可在「赴大陸地區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名稱」欄位中註明)。
(五)博、碩士歷年學習成績證明正本及其他學術性著作或發表於學術會議之論文影本。
(六)臺灣地區研究論文指導教授一人推薦書(格式如附件四,由推薦人員填寫)。
(七)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一人同意指導研究之同意函(請參考範例一)。
(八)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出具之邀請函。(請參考範例二)。
八、問:如果學校以成績單就可證明已修畢二分之一為由,不另出具修畢學位 學分二分之一之有關證明怎麼辦?
答:修畢學位學分二分之一之有關證明可由學校或院、系、所出具。
九、問:邀請函由誰出具?需載明何種資料?
答:邀請函由申請人直接向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 接洽或請我學者推介。經聯繫後,由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出具,並載明被邀請者姓名、活動、時間等並蓋關防。
十、問:同意指導函由誰出具?內容為何?
答:由申請人直接向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一人接洽並出具。須註明工作單位及職稱。
十一、問:邀請函與同意函可否合併開立?
答:邀請函需由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出具,同意函係由指導者個人出具。兩者性質不同,需分別開立。
十二、問:邀請函及同意函如無法於期限內(二月二十八日、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怎麼辦?
答:可先請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及指導教授以傳真送件,俟取得正本後,再補齊即可。
十三、問:申請人可否同一時期就相同計畫向其他機關、團體申請獎助?
答:申請人於赴大陸地區研究同一期間,同時向本會、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獎(補)助赴大陸地區研究者或從事其他活動並獲同意者,本會得視其獎(補)助情形,核定獎助項目及經費。
十四、問:相關訊息如何獲知?
答:請至陸委會網址:http://www.mac.gov.tw 或臺灣生活網站:http://www.taiwanlife.org或洽本會承辦人,電話02-23975589 轉311 。
貳、獎助篇
一、問:如何知道是否獲得獎助?
答:每期受獎助名單將於五月三十一日或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復各申請學校並副知申請人。
二、問:網路上可否查詢審查結果?
答:為尊重受獎助者個人隱私,不在網路上公開。
三、問:獲得獎助後,變更研究計畫,該怎麼辦?
答:得知受獎後,受獎助者請與大陸指導教授確認行程。若有下列變更情形,需由學校備函徵得本會同意:
(一) 赴大陸地區研究時間。含:因故無法如期出發;中途返台;縮短行程。
(二) 赴大陸地區研究地點。
(三) 大陸指導教授。
四、問:獎助經費包含那些項目?
答:獎助經費項目如下:
(一)機票費:按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票價計算,但不包括大陸地區內陸交通費及行李托運費。
(二)生活費:每個月新臺幣貳萬元。
(三)資料費:每人新臺幣貳萬元。
(四)大陸地區教授指導費:每個月新臺幣參仟元。
(五)證照費:辦理護照及出入境費用。
(六)保險費:依赴大陸地區之天數,以每人投保新臺幣肆佰萬元之平安保險費核算。
參、核銷篇
一、問:如何申請第一期獎助款?
答:本會與學校完成簽約後,受獎助人確定赴大陸地區研究日期後,由學校備函連同獎助經費三分之二款額之收據、機票影本及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影本請領。本會作業完成後,開立以學校為受款者之支票,再由學校轉發受獎助人。來回作業時間約需三週。
二、問:如何辦理核銷?
答:受獎助者需於研究結束返國後一個月內,連同下列文件由學校函送本
會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1)第二期獎助款領據(由所屬學校開立)。
(2)來回機票票根正本及旅行同業公會統一印製之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正本(或購票證明)。實報實銷,不含內陸交通費。
(3)辦理證照與出入境費用收據正本:辦理護照者須檢附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繳費收據(粉紅色)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台胞證需附旅行 社代收轉付收據及護照、臺胞證影本(查驗出入境日期)。
(4)保險公司開具之保險費繳費收據正本(以保額四百萬之平安保險單據,實報實銷,超過四百萬之保費自行負擔)。
(5)大陸地區教授簽領之指導費收據(須註記受領人身分證號、地址及 日期;費用如以外幣核計,須檢附匯率轉換表)。
(6)受獎助人簽領之生活費及資料費收據(須註記受獎助人身分證號、 地址及日期)。
(7)研究心得報告一式三份及在大陸地區蒐集之相關資料目錄。報告內容應包括行程紀要、研究心得、對兩岸交流看法、結語與建議,字數以五千字為原則。另於完成學位論文後,應函送本會三冊以供參考。
三、問:大陸地區機場徵收的管理費等可否檢具核銷?
答:可以。(須檢附匯率轉換表)
四、問:生活費如何計算?
答:在大陸地區研究應連續停留滿一個月方得申領生活費。第二個月起,如有不足月情形,則以每日666元計算。
五、問:原申請赴特定地點研究,應指導教授建議,順道前往其他地點蒐集資 料,應如何辦理?
答:依本會「獎助研究生赴大陸地區研究作業要點」之規定,受獎助人之研究計畫如有變更,應事先由所屬學校徵得本會書面同意。經本會同意後,得以前往其他地區。至於機票費以出發地點至原定地點及變更後地點返台之費用計算,惟不得超過原定地點來回之費用。
六、問:保險費收據遺失,怎麼辦?
答:如收據遺失,需請保險公司影印收據加蓋公司章,並由學校出具支出證明單。
七、問:旅行社出具之代收轉付收據遺失了,怎麼辦?
答:如代收轉付收據遺失,需請旅行社影印收據加蓋公司章,並由學校出 具支出證明單。
八、問:如果研究提早結束,大陸教授指導費如何核發?
答:教授指導費每月新臺幣參仟元。如有不足月情形,則按日計算。
九、問:受獎助者如有特殊情形須中途返台,如何辦理?
答:中途回台應述明理由,報請所屬學校校長同意,並副知本會。中途回臺之所有費用自理,並視回臺日數,按日扣除相關費用。
十、問:會計年度如何計算?
答: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一、問:獲獎助者各於何時完成赴大陸地區研究?
答:獲獎助者需於當年度內完成研究,並應於研究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核銷。如有特殊原因須延期,最遲應於當會計年度內完成。不得辦理延期。
十一、問:受獎助者學位論文完成後,是否要送 貴會?
答:應函送本會三本論文,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