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受贈捐款處理作業規定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七○次管理會委員會議通過

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為有效運用受贈之捐款,以推展兩岸交流業務,促進兩岸良性互動,並獲得捐贈人之信任,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接受之捐款,應依政府會計程序及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三、接受之捐款,依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繳由中央銀行(受財政部委託辦理)統一經收掣據後,致送感謝函。

四、接受之捐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用途為贊助本會所辦理之兩岸交流活動,如獎助兩岸研究生互至彼岸研究、補助兩岸專業人士互至彼岸講學或研究、獎助兩岸著作出版、兩岸關係暨大陸新聞報導獎活動或特定領域之兩岸交流活動(如兩岸非營利組織交流)等,依其指定用途使用,以專款專用方式併同本會業務計畫處理。如有賸餘款項或無法執行者,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二)未指定用途者,應將該款項依中華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列為基金之捐贈收入。

五、接受之捐款,除依第二點規定外,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相同用途者,得併同辦理。

(二)以捐贈經費辦理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