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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兩岸體育交流之處理原則及爭取辦理國際體育競賽或活動之原則為何?

  • 發布日期:112-08-11

答:(一)政府支持健康有序的兩岸體育交流活動,希望維持體育交流單純性、專業性並展現兩岸社會的活力,不受任何政治干擾。兩岸體育交流,如有助於增進兩岸人民的相互瞭解與認識,提升雙方體育競技專業,政府樂觀其成,惟須符合「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遵守兩岸條例及教育部體育署訂定的「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規定。

(二)政府一向主張我參與或主辦國際性的體育活動,應享有與其他國家一樣的平等權利,並依照國際組織的規定,積極爭取平等參與國際活動的權益。在臺灣所舉辦屬國際奧會體系之國際體育活動,均應依我中華奧會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簽署協議「奧會模式」或各單項國際體育運動組織之規定辦理(我參與國際奧會轄下運動賽事之名稱為「Chinese Taipei」)。至於非屬國際奧會體系的國際體育活動或賽會,則依相關國際組織之規定辦理,並爭取以正式國名、旗歌及團體正式全銜來參與。

類別

文教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