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經濟日報報載「吸引香港移民,法令要鬆綁」之回應說明

  • 張貼日:107-10-31
  • 發布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我國吸引香港居民來臺居留或定居原因,係因語言文化背景近似,居住空間寬敞、物價低廉、交通便利與生活飲食習慣相近。另外,臺灣醫療水準高、教育體制健全及享有基本公民權利(如勞保、健保)具有一定吸引力。
報載提及,依據臺灣的移民法令,以投資移民方式取得身分,必須帶來新臺幣600萬元以上資金,事業有成的商務白領工作者常常在國際各大城市飛來飛去,無法在臺連續居住11個月以上。經查,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來臺投資新臺幣600萬元之門檻已較英國、加拿大等國家低。另依據我國之外來人口來臺投資移民相關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須投資新臺幣1,000萬元,外國人需新臺幣1,500萬元,相較我國對港澳居民,規定投資僅需新臺幣600萬元,已屬寬鬆及優惠,且在臺居留期間即可享有全民健保之福利。
移民署指出,就投資移民居留、定居部分,自定居(歸化)申請日往回推算,港澳居民連續居留滿 1年,1年內得出境30日 (當日入出境者,以1日計算) 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住270日以上,即可申請在臺定居。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住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天,始得申請歸化,取得歸化許可後,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還須於1年內放棄原母國國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期間則須連續居住1年(不得出境),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住270日以上,或居住滿5年且每年在臺居住183日以上者,始得申請在臺定居。相較外國人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來臺定居之法令規定,港澳居民之規定較為寬鬆,且港澳居民取得我國身分證後,不必放棄港澳居民之身分,較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後,必須放棄原母國國籍或大陸戶籍之規定亦較為寬鬆。
移民署表示,是否要進一步鬆綁港澳居民移居來臺之法令規定,係屬「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若須修正港澳相關法規,仍須由主管機關進行評估,事關整體政策考量,將持續納入研議。

類別

1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