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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才攬才 內政部修法僑外生畢業後可延長留臺

  • 張貼日:107-12-24
  • 發布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為配合政府育才、留才及攬才政策,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工作,內政部於今(1)日部務會報通過「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第22條之1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修正草案,未來來臺投資、工作之外國人及來臺就學之僑外生,於工作結束或畢業後,可以申請延長居留,由現行6個月延長為1年,以利將優秀人才留在臺灣,提升我國競爭力。
內政部表示,來臺求學且畢業之僑外生,經我國投入教育資源培育,且對我國文化、語言及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應予優先留用並延攬在臺工作。因此,行政院已將「放寬在臺僑外生畢業生之離境規定,由現行6個月延長為1年」案納入「攬才七大策略」。修法通過後,僑外生畢業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如延期屆滿前,尚有尋職事實或刻正辦理工作許可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以利其貢獻所學。
另外,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及留臺服務,同時放寬來臺投資或工作之外國專業人士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可以申請延長居留次數為2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
內政部指出,「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第22條之1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期盼藉由這次放寬規定,可以留住熟悉臺灣的優秀外國專業人士及僑外畢業生,以解決我國缺人才的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

類別

1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