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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追訴重大犯罪 向香港提出遣送請求

  • 張貼日:107-12-04
  • 發布單位:法務部

香港潘姓女子在臺遇害乙案,我方自接獲被害人父親報案後,即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與警方積極進行蒐證,並於今年3月16日及4月26日兩次向香港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惟迄今香港尚無任何回應。
因承辦本案之士林地檢署認就被告犯罪動機、犯意形成及犯案細節,仍有諸多疑點尚待查明問題,幾經請求香港提供司法協助又未獲回應;而被害人之父深恐犯嫌無法在港訴追,亦多次懇請臺灣檢警請求將犯嫌遣送來臺依法訴追,該署遂於107年12月3日函請本部向香港提出遣送陳姓被告來臺受審之請求。本部收到前開請求之後,已以最速件方式轉請大陸委員會協助辦理。
本部對於提供司法互助,向來秉持開放、積極之態度。日前香港律政司檢控官未循臺灣刑事司法互助相關規定,函請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提供協助,該署檢察官旋即提供相關情資供香港檢警機關使用。此後,本案香港政府如有需要本部提供司法協助之處,本部必將本於互惠原則提供所需協助。本部期待香港政府重視本案,儘速提供相關協助,遣送陳姓被告來臺接受偵查及審判,期能早日查明案情,使被告接受應有制裁,以實現司法正義。

類別

1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