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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98-11-05

民國87年12月30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7)陸港字第8717980-2號令發布
民國88年4月6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8)陸港字第8804329-2號令修正附件編制表
民國98年11月5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人字第0980022861-1號令修正附件編制表


第一條     為統籌處理澳門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澳門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二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四條     本處置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當地僱用人員。

第五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洽詢本會同意後派員至本處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第六條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處處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處處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處處長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處處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關參考。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處處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處長代理處務;副處長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本會就本處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處務。

第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處長 簡任(派)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簡任(派)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簡任(派)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派)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1人得列簡任(派)
專員 薦任(派)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組員 委任(派)或薦任(派)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十八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表修正時亦同。

二、 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合計二人,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派駐。

三、 服務組:由外交部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二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秘書一人、組員一人,合計五人,另當地僱用人員一人。

四、 聯絡組:由本會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組員一人;內政部警政署派駐秘書一人,合計五人,另當地僱用人員一人。

五、 綜合組:由本會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二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專員一人、組員二人,合計六人,另當地僱用人員二人。

六、本處就地僱用當地人員四人,並配屬本處各組工作。

七、本編制表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