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086年06月1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6)陸港字第8607908號令發布
民國086年07月14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6)陸港字第8609717-1號令修正編制表
民國088年11月10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8)陸港字第8816298-1號令修正發布
民國091年01月30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人字第091000051411號令修正發布
民國091年05月08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人字第0910007015號令修正編制表(歷史條文)
民國101年10月25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人字第10199092171號令修正編制表
第一條 為統籌處理香港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香港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商務組:關於經貿、投資及商務往來等事項。
三、新聞組:關於新聞發布、文化交流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四、聯絡組:關於學術、教育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服務等事項。
五、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置組長、副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當地僱用人員。
第五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徵得本會同意後派員至本局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局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第六條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局局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局局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局局長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機關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局局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關參考。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局對外名稱得視情勢另定並報本會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本局各組得以個別名稱對外工作。
第九條 本局局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局長代理局務;副局長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局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局務。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編制表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局長 |
簡任(派) |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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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
簡任(派) |
第十二職等 |
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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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簡任(派) |
第十一職等 |
五 |
|
副組長 |
簡任(派) |
第十職等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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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薦任(派)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十五 |
內七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 |
專員 |
薦任(派)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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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
委任(派)或薦任(派)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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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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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四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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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合計二人或三人,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派駐。
三、服務組:由外交部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三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副組長一人、秘書三人、專員一人、組員一人,合計十人。
四、商務組:由經濟部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合計六人。
五、新聞組:由文化部派駐組長一人、秘書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外交部派駐副組長一人、秘書一人、組員一人,合計八人。
六、聯絡組:由本會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專員一人、組員一人,合計八人。
七、綜合組:由本會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五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派))、專員一人、組員二人,合計十人。
八、教育部派秘書一人(得列簡任(派))在聯絡組辦公。
九、本局就地僱用當地人員三十六人,並配屬本局各組工作。
十、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