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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4月9日陸企字第8805802號函修正

民國88年6月23日陸企字第8809780號函修正

民國92年2月12日陸企字第0920002565號函修正

民國97年10月28日陸企字第0970020476號函修正

民國98年5月22日陸企字第0980010345號函修正

民國101年2月1日陸企字第1000100888號函修正

民國104年12月21日陸企字第1040101224號函修正

民國105年10月5日陸企字第1059908721號函修正

民國107年2月5日陸企字第1070100056號函修正

民國107年8月1日陸綜字第1070100319號函修正

民國108年4月25日陸綜字第 1080100201號函修正

民國109年1月8日陸綜字第1090100002號函修正

民國112年4月25日陸綜字第 1129902404 號函修正

 

一、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委託研究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委託研究計畫應事前擬訂研究主題、研究重點與範圍、研究期程、研究經費等,並依本要點、本會相關規定及政府採購法辦理。

三、委託研究主題應符合本會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並應主動查詢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GRB)或洽詢委託對象,必要時與相關機關聯繫協調,以避免研究主題重複或相近。
委託研究計畫擬定之主持人有同一期間(指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兩項以上委託研究計畫之情形者,承辦單位應敍明原因專案簽准。
委託研究計畫之簽約對象包括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如委託研究計畫係由數人共同組成研究團隊者,以與研究主持人所屬單位簽約為原則。

四、委託研究計畫企劃書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寫(如附件一),所列各項經費預算,應依本會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辦理(如附件二)。

五、委託研究計畫如需辦理問卷調查,應於研究主持人進行調查前,先經本會審查調查計畫書(含調查問卷初稿、抽樣方法與過程、樣本來源),並經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調查工作。

六、委託研究計畫於簽約及研究完成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將研究主題及研究重點等基本資料,以及研究報告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本會網頁。

七、委託研究計畫應依企劃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時程及研究團隊(含研究助理)執行;如有變更,應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

八、委託研究計畫應依契約書所定時程及份數提送期中報告與期末報告;報告內容與印製格式應依本會規定辦理(如附件三、附件四)。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委託研究計畫包含赴國外或大陸地區蒐集資料項目者,應於返回後依約定期限研提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訪問報告摘要,並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九、報告之審查方式包括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協助審查,審查意見應送請研究主持人修正。
期末報告修正說明及研究報告修正本應依約定期限內送達本會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依契約書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驗收及經費核銷。

十、研究報告所提建議得作為本會推動業務參考,或函送有關機關參考運用。

十一、研究報告之典藏及寄存作業:委託研究計畫結案後四個月內,將研究報告二冊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並將研究報告電子檔送本會大陸資訊及研究中心。但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研究報告及電子檔不需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

十二、委託研究計畫案之研究報告,其著作財產權,悉歸本會所有;研究計畫進行中及研究報告(含期中、期末及已完成)之一部或全部,未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受託人不得對外發表。經同意發表者,應註明資料來源。
參與研究人員及審查人員對委託研究計畫案之個人資料、企劃書與契約、研究報告之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等,應負保密之義務。
前二項有關事宜應納入契約明確規範。

十三、委託研究經費支用及核銷方式,應依本會委辦及補助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並依下列原則撥付:

(一)研究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研究經費分二期撥付;其他分三期或四期撥付。

(二)委託研究經費之各期款項撥付條件,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由各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約定之。

十四、本會其他研究計畫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要點規定。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