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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暑假赴港澳旅遊或過境港澳,切勿攜帶電擊棒等違禁品,以免觸法受罰

  • 發布日期:106-06-30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47號

暑假旅遊旺季將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醒國人,不論是赴港澳或經港澳前往第三地,切勿攜帶如電擊棒、瓦斯噴霧器等港澳政府列為管制之物品,以免誤觸當地法令,耽誤既定行程。

陸委會表示,依香港或澳門法令,電槍類裝置(如電擊棒、TASER電擊槍等)、瓦斯噴霧器、伸縮警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等物品,被視為具攻擊性武器,凡持有或隨身攜帶即屬違法行為,經當地警方查獲,會對持有者進行檢控,處以罰款或監禁。持有人縱非隨身攜帶前述物品,僅係放置於隨身行李或託運行李中轉機過境,亦被認為為違法行為。陸委會特別提醒,國人前往港澳或經港澳中轉,切勿攜帶前述物品,以免影響行程。

國人在香港、澳門倘遇急難事件,請撥打我駐港澳機構24小時聯繫電話,陸委會香港事務局緊急聯絡電話(852)6143-9012、(852)9314-0130,陸委會澳門事務處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 。

新聞聯絡人:黃若晴

電話:23975589分機7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