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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強化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赴中國大陸之管理規範,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 發布日期:106-07-06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48號

為強化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赴中國大陸之管理規範,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今(6)日第3556次會議(行政院院會)審查完竣,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指出,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對於退離職人員赴陸許可管制年限,從現行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之,修正為管制年限至少3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其次,增訂許可管制期屆滿後之申報制度,對於相關機關涉密程度較高之人員,於赴陸管制年限屆滿後,得要求其赴陸前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對部分必要人員並得要求終身申報。

陸委會表示,對於外界關切退將赴陸參加政治性活動的問題,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也增訂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陸參加政治活動規範,違反者將處罰鍰、剝奪或停止退休俸及追繳勳獎章,具體規範如下:

一、受規範之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包括三類對象,分別為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中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但上開人員退離職滿十五年者,不在此限。

二、針對赴陸參與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 (構)所舉辦政治性活動,如該活動或慶典是由中國大陸領導人主持,原則上不得參加,但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如參加其他的活動,也不能有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之旗、徽、歌為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礙國家尊嚴之行為。

三、違反者依退離職前職務等級或重要性分級處罰,一是對退離職未滿15年之上將、情報機關首長、或機敏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其罰則為停止5年之月退給與10%~10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鍰50~5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二是對退離職未滿15年之中將,其罰則為停止5年之月退給與10%~5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鍰20~1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但經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自其行為時起剝奪其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另外,受處罰者,應同時追繳勳獎章。

四、對違法個案的處理,本草案也注重程序保障,務求嚴謹,個案認定一定要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安局、內政部、法務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認。

最後,陸委會指出,上開規範對於退離職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之自由權利雖有一定限制,但係政府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在憲法第23條規定下所作最小及必要性範圍的限制,對一般廣大民眾及多數退離職人員,都不會產生影響,而且在修法後,將使法律規定更為明確,不影響多數退離職人員赴中國大陸從事一般性交流活動之進行,亦可避免交流失序而影響兩岸良性互動。相信這樣的修法草案可以得到大多數國人的支持,也希望立法院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早日回應各界期待。

新聞聯絡人:蔡姍珊

電話:23975589分機7016